法律援助服务申请指南(2024)


  • 发布时间: 2024-08-06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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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受理机构

海盐县法律援助中心

三、受理条件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社会救助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5、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或者支付劳动报酬;

6、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7、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8、请求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损害赔偿;

9、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10、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1、因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事故造成人身损害;

12、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13、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造成种植业、养殖业损失或其他损失主张权利;

14、涉及婚姻家庭、就业、就学、就医、土地承包、林权纠纷、社会保障、不动产登记、相邻关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

15、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6、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7、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9、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按规定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

四、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

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

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

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备注

案件证据材料

纸质或电子

需要证明该法律援助申请符合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且要有基本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身份证明

纸质或电子

代理申请的情况需要提交申请人和代理申请人身份证明、法援申请委托书(为刑事羁押人员代理申请需提交近亲属身份证明,为未成年人等代理申请需提交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六、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

办理地点: 海盐县法律援助中心(嘉兴市海盐县武原街道长潭路66号)

七、对外公布的办理程序描述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1. 申请人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浙江法律服务网、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请,或者申请人邮寄申请;

2.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3.法律援助机构作出审查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当事人意愿当面、网上或邮寄送达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受援人可以网上查询办件进度、查看决定文书。

八、受理时间

受理接待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九、咨询电话

0573-86117148





 

 

 




信息来源: 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