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盐)罚〔2024〕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发布时间:2024-12-23 15:09
  •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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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海盐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案

被处罚人名称:海盐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富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车间冷镦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冷镦废气处理设施正在改造,油雾净化处理装置未运行。该企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规定使用污染治理设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12月17日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