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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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助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为海盐县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未纳入实施范围的养殖户由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强制免疫。鼓励镇(街道)对中小养殖场(户)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 补助经费仅用于在我县畜禽养殖场(户)饲养且免疫的动物使用的强制免疫病种疫苗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本辖区内的动物使用的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在我县以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 (二)补助畜种和病种。2023年起,生猪、家禽、牛、羊等纳入“先打后补”畜种范围,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先打后补”病种范围。国家、省强制免疫畜种和病种发生变化时,相应进行动态调整。 (三)补助标准。参照省主管部门公布的年度统一招标采购的疫苗平均中标价格或者指导价格执行。 (四)补助数量核定方法。疫苗使用扫码量小于该病种疫苗最高补助量时,按扫码量核定;扫码量大于该病种疫苗最高补助量时,按最高补助量核定。 1.疫苗使用扫码量。纳入“先打后补”管理的养殖场(户)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必须按要求使用“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或“浙里办”手机APP登录“浙牧通”实时扫码上传疫苗使用信息。使用数量按照“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统计量确定。 2.疫苗最高补助量。各畜禽品种疫苗使用量综合考虑畜禽饲养过程中的正常死亡率、存栏、疫苗利用率和养殖特点等因素,以检疫出栏数为准,核定最高补助量,具体见附件1。 (五)补助金额。按照“疫苗补助标准×核定补助数量”计算,领用的强制疫苗数量按补助标准予以扣除。 为鼓励生猪养殖场积极探索开展重点动物疫病净化工作,经市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开展猪瘟监测净化生猪养殖场,可以不实施强制免疫,并享受相应的补助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