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盐)罚〔2023〕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发布时间:2023-12-29 10:12
  • 信息来源: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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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并开始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产生的生产废水在排放至集水池的过程中,通过水洗车间旁边的过水池时,由于过水池是砖混结构并且池内未完全硬化,导致废水经过过水池时渗漏到旁边的雨水井,漏出的废水顺着厂区内的雨水管网最终排到河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8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盐)罚告〔2023〕3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在2023年12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1、本次生产污水渗漏事件为意外渗漏,并非公司蓄意或主观为之;2、我公司2023年5月从嘉兴秀洲搬到当前地址,在搭建过水池时对园区内管道布置不熟悉,并未知晓过水池临近雨水管道,搭建过水池后,进行硬化和防水处理,渗漏原因为过水池中有消防管道通过管道穿过的缝隙因为周边污水占工程施工振动导致开裂引起渗漏;3、公司发现渗漏事件后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停止使用过水池,将生产废水经排水管直接流入集水池;4、积极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生态环境赔偿工作;5、由于今年搬迁至厂区,新的生产线安装 和调试阶段,生产运营尚未恢复正常,处于过渡阶段,加上市场情况严峻,对公司经验状况影响,经营状况困难重重。针对上诉情况,请酌情考虑,降低处罚额度。2023年12月15日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单位需做好生态环境修复或赔偿,给予减免5%最高额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三条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我局于2023年10月30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专用裁量表5及《嘉兴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与减轻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试行)》第5条第8项的规定以及你单位积极做好生态环境赔偿的实际情况,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