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盐)罚〔2023〕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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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拓环保能源(浙江)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调取污染物在线监测数值发现,2023年8月8日17、18时氯化氢折算浓度(时均值)分别为132.42mg/m³、121.49mg/m³,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60mg/m³(时均值),在线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计量检定并取得校准证书。你(单位)涉嫌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嘉兴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作为判定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证据;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使用其他类型数据的,从其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2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盐)罚告〔2023〕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8月15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的规定,经集体讨论,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