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原街道秦山大道西侧、金汇名仕花苑南侧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公告


  • 发布时间: 2022- 08- 15 11: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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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2〕016

 

武原街道秦山大道西侧、金汇名仕花苑南侧地块需对其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进行变更(详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上述内容于2022815日至2022825日在海盐门户网站、地块现场等进行公告。对调整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人:李女士,电话86570360。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815

 



   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编号: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4号

 

根据《海盐中心城区0573hycn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对武原街道秦山大道西侧、金汇名仕花苑南侧地块原规划条件进行变更:

 

项目名称

武原街道秦山大道西侧、金汇名仕花苑南侧地块

地块位置

位于武原街道,东至秦山大道,北至金汇名仕花苑西至海盐县国防教育训练中心

地块面积

6659.8

用地性质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兼容办公

变更内容

详见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4号规划条件及其附图。

备注

项目审批以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4号规划条件及附图为准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2 8 15


武原街道秦山大道西侧、金汇名仕花苑南侧地块规划条件变更

                                         编号: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4号

 

一、地块概况

1.用地位置:位于武原街道,东至秦山大道,北至金汇名仕花苑西至海盐县国防教育训练中心,详见附图。

2.用地面积:6659.8平方米。

二、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兼容办公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率(FAR):FAR≤1.4

2.建筑密度:35%

3.绿 率:10%

4.建筑高度(H):H15

四、总平面布置

1.地块出入口:主出入口设于秦山大道

2.围墙建设要求:新建围墙秦山大道、规划富新路侧后退按围墙后退线控制(详见附图)其余各侧后退用地红线不小于1米;已建围墙按现状控制。围墙采用通透式,围墙后退部分应作为绿化、市政设施等公共空间

3.建筑物(小型配套公建、地下室除外)后退要求新建建筑秦山大道、规划富新路侧后退按绿线控制(详见附图),其余各侧后退用地红线需满足《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要求;已建建筑在满足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按现状控制

2.建筑间距及日照控制:需满足《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要求。

五、城市设计要求

1.界面控制要求:沿秦山大道侧建筑界面需按主立面要求设计。

2.天际线衔接要求:方案阶段应进行天际线专题分析,地块内整体布局、空间结构须与周边环境(含规划)衔接。

2.亮化设计:地块沿路(街)建筑须考虑建筑夜景灯光亮化设计并提供设计专篇。

六、配套设施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求

1.机动车位按不少于1.0车位/100㎡建筑面积设置;非机动车按不少1车位/100㎡建筑面积设置宜相对集中设置;室外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2.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充电设施:配建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执行。

3.垃圾分类:按照嘉兴市《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标准><嘉兴市生活垃圾详细分类目录><关于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限制使用和宾馆酒店餐饮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建202010号)》文件要求执行。

4.人防工程:本地块应建防空地下室可全部申请易地建设,按规定缴纳相应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5.海绵城市建设:按《海盐县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盐政函〔2018〕105号)要求执行。

6.以上配套设施及政策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七、其他条款要求

1.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用地红线范围的,地块取得人和业主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2.地下空间开挖应满足结构安全、施工安全、生产安全等相关规定要求。人防建设指标相关依据详见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规定(试行)》(浙人防办[2020]31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工作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23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标识技术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21]23号)《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修订)的通知》(盐政发[2020]23号)等相关规定。

3.物业用房、社区公共管理用房、母婴设施用房、文体设施用房等配套设施用房应配建面积按其单层投影面积核算,因层高加计面积不计入应配建面积。

4.涉及消防、绿建、海绵城市、园林、市政、无障碍、亮化、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5.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及有线电视等工程管线等设施的建设要求,请自行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并在综合管线工程总图中明确位置、规模;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必须地下敷设;通信设施(包括有线通信接入及无线信号覆盖)应考虑各家运营商共建共享,并列入建设概算

6.建设单位应查清地块内所有管线,在设计中提出管线保护措施,若要迁移管线,应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将迁移方案报规划、市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八、注意事项

1.本规划条件是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2.本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及面积以宗地图为准。

3.建设单位须持本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含绿化及环境设计)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报建按《海盐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报建规定》(试行)执行。

4.本规划条件已明确的,按本规划条件执行;未明确的,按《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要求执行,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规划条件中定性指标出现质疑需要定量分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不同设计方案予以论证评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确认。

5.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上限为最大值,由于总平面布局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并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以上指标和要求不一定都能达到本规划条件出具的上限数值。建设单位应在充分研究地块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应风险。

6.地块内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 1152-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及有关规定执行。

7.地块内如有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予保护。确需拆迁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测绘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古树名木、历史文化设施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取得土地前,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逾期自行失效,如需办理延期,则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取得土地后,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9.本规划条件附图一份,图文一体并盖章方为有效文件。

10.本规划条件最终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所有。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  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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