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盐)罚〔202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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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瑞根: 你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从事纸板印刷生产中,2022年3月,搬到六里工业园区海盐强盛纺织有限公司内安装调试并投入生产,未经环保审批,涉嫌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建设纸板印刷生产项目。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盐)罚告〔2022〕4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我局于2022年4月25日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适用《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裁量和《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第三条第10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