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5-30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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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已经县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成效,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切实保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以补短板强优势为主线,树立工作新标杆,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运作,属地管理、适当补助”的原则,完善“村收、镇集、县处理”的模式,构建分级管理、收处规范的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规范处理行为,创新运行模式,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病死动物收集体系和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无害化处理财政补助政策,实现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全覆盖,构建起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共处理设施和服务体系,确保不发生流域性死猪漂浮重大事件,严防病死动物流向餐桌,防止病死动物传播动物疫情,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

三、无害化处理收集范围

(一)县域内养殖环节产生的所有病死动物(包括猪、禽、牛、羊、犬、猫及其它动物)以及保洁单位等收集的不明来源、不明原因死亡动物。

(二)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关无害化处理的事宜由屠宰企业与处理中心直接商定)

(三)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产生的死亡动物、因疫情应急处置强制扑杀的动物。(根据实际情况由防疫指挥部决定)

(四)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中依法没收的未经检疫、检疫检验不合格以及其他依法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四、无害化收集处理方式

(一)收集方式。充分利用现有病死猪收集体系,其它病死动物参照病死猪收集方式,开展上门或者到点收集;鼓励规模养禽场、养羊场、养兔场等主体采用主动送到镇(街道)收集点的方式进行收集,尽力做到应收尽收;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屠宰场建设冷库自行收集。

(二)处理方式。海盐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处理中心)承担全县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各镇(街道)收集点、生猪规模养殖场自建收集点收集的病死动物和定点屠宰环节产生的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县处理中心安排专人专车,运至县处理中心进行工业化无害化处理,原则上不再实行深埋、化尸窖等方式处理病死动物(应急情况例外)。

五、完善收集、处理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对全县所有养殖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收集、处理进行补助。但因发生疫情等原因强制扑杀的动物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被扑杀动物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的动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补助纳入本方案范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县处理中心无害化处理运行、收集暂存点运行管理等。

定点屠宰环节依法应当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补助政策执行上级规定,由定点屠宰企业按规定申请。其委托县处理中心处理的费用支出由双方直接商定,不列入本方案范围。

没收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收费不属于补助范围,由县处理中心直接按实收取。

(二)补助对象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全部补助给县处理中心,其中:收集暂存补助经费由县处理中心按规定拨付相关主体,作收集成本核算。如遇特殊情况,死亡动物需由各镇(街道)应急处置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费由财政直接支付给镇(街道)。

(三)补助标准

1.病死猪(不含流产的死胎,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补助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头计算,每头补助80元,(中央和省财政承担60%,县财政承担40%)。

2.其他病死动物收集处理补助标准为:以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到点过磅重量为依据,按每吨1500元计算由县财政给予补助;其中:1000元作为县处理中心处理补助,500元作为各镇(街道)收集暂存补助。

3.强制扑杀动物的损失补偿执行上级有关文件,按规定渠道列支。被强制扑杀动物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的动物的无害化处理费用,根据实际情况按动物类别可参照本方案规定标准执行。

(四)资金申拨及结算办法

1.资金申报。县处理中心每月25日前填写《病死动物月处理统计表》、《海盐县养殖环节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申请表》,经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确认后于次月2日之前报县农经局、县财政局;各镇(街道)每月25日前填写《病死动物收集移送月统计表》,并经乡镇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核实签字确认后,于次月2日前报县农经局、县财政局。统计时间为上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月。

2.县级审核。县农经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每月5日前将上月相关月报表上报市农经局、市财政局,同时在资金申拨表上签字盖章。

3.资金拨付。对符合申报要求的,按上述标准,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补助资金拨付给县处理中心, 县处理中心每月25日前将每吨500元的收集暂存补助支付给各镇(街道)收集运行单位。

(五)其他有关事项

1.实行各镇(街道)收集暂存点运行补助。鉴于病死动物收集工作面广量大,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投入,县财政对各镇(街道)病死动物收集暂存点给予每个每年4万元的日常运行管理补助。由各镇(街道)负责申报提出。

2.切实加强病死动物收集工作。对于养殖场户自行将病死动物送到各镇(街道)收集暂存点的,各镇(街道)可在收集经费中列支运送补贴;对专人上门收集规模养殖场病死动物的可与养殖主体商定收集费用;具体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确定。

3.各收集、处理主体要加强暂存、处理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正常运行。设施设备确需改造提升的,纳入现代农业项目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成立县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县农经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卫计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国土资源局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具体负责全县病死动物集中无害化处理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政策制订、监督管理等工作。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责任人员,强化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四个平台”的作用,负责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收集暂存以及有关监管工作。

(二)加强日常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各镇(街道)要加强病死动物收集工作的宣传、实施和管理,依法落实各养殖主体的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要落实专人负责病死动物收集处理的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收集处理专业队伍,加强收集暂存点的日常运行管理,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方式收集集中病死动物,做好病死动物接收、运输、消毒、统计、补助等工作,并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的收集暂存点进行监管;要落实安排资金,加强收集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收集运营单位及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要按规定及时做好数据核查和信息上报工作,发现存在数据不合理的,要认真开展复查。县处理中心要加强队伍和收集装备建设,及时统一收集各镇(街道)及规模养殖场收集暂存点上的病死动物;要不断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如实记载收集运输的病死动物种类、数量和重量,及时准确进行统计汇总,按月上报县农经、财政部门;要加强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集中的病死动物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要落实人员,抓好收集处理资金的申报、结算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工作考核。县农经、财政部门要落实专人,按照规定及时规范做好信息统计报送与资金拨付。要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开展,资金规范使用。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强社会监督,统一公开举报电话,由12345接入相关部门及时处理,以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开展。

(四)强化宣传教育,营造舆论氛围。各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病死动物集中处理的重要意义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的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意识,加大对畜禽养殖场户宣传力度,落实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依法生产意识,努力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病死动物行为。各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四个平台”作用,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环保等力量,积极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日常巡查,加强对违法弃置病死动物的清理与查处;县农经、公安、市场监管、水利、交通运输、环保、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经营及违法弃置病死动物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进一步推进我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本方案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海盐县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试行)》(盐政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本方案涉及的上级有关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调整的,从其规定。



信息来源: 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