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原街道团结港西侧枣园公园南侧地块规划条件变更公告


  • 发布时间: 2022- 11- 29 16: 21
  •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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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22〕019


国网浙江海盐县供电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取得的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变更(详见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上述内容于20221129日至2022129地块现场、海盐门户网等进行公告。对变更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公告结束前向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映。联系人:谢佳佳,电话86570389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1129


规划条件变更通知书

编号: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5

根据《海盐县0573-HY-WY-01(天宁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现对武原街道团结港西侧枣园公园南侧地块规划条件规划条件进行变更:

项目名称

武原街道团结港西侧枣园公园南侧地块规划条件

地块位置

团结港西侧、枣园公园南侧

地块面积

29549.5

用地性质

公共设施用地(供电用地)兼容仓储用地

变更内容

详见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5号规划条件及附图。

备注

项目审批以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5号规划条件及附图为准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2022 11 29


                    武原街道团结港西侧枣园公园南侧地块划条件

编号:盐规变字第330424202201005号

一、地块概况

1.用地位置:位于 武原街道,东至团结港,南至房屋,西至海盐县供电局,北至枣园公园,详见附图

2.用地面积:29549.5平方米(约44.3亩)

二、规划用地性质

规划用地性质:公用设施用地(供电用地)兼容仓储用地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 率(FAR):0.5<FAR≤1.2 

2.建筑密度:40%;

3.绿 率:30%;

4.建筑高度(H): H18米。

四、总平面布置

1.地块出入口:与西侧统筹考虑处理好与周边相邻地块的交通微循环

2.围墙建设要求:不得设置围墙

3.建筑物(小型配套公建、地下室除外)后退用地红线:东侧以绿线为后退基准线,其余各侧以用地红线为基准线后退,按照《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要求执行,详见附图。

、配套设施建设及相关部门要求

1.公共服务设施:满足《建设工程配建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技术标准DB33/1239-2021》《嘉兴市5G移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导则》《海盐县5G通信基站专项规划(2019-2025)》对5G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的要求,设施权属归属于武原街道,建设形成资产后由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武原街道。

2.停车泊位:按使用需求合理设置。

3.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充电设施:配建按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配置与设计规范(DB33/1121-2016)》《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执行。

4.绿建工程:根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01目标管理分区013政策单元控制指标要求,本项目为公共建筑中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类型公共建筑,应实施二星级绿色建筑。二星级绿色建筑应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所有控制项的要求且评分不低于每类指标满分值30%,评价总得分达70分以上。无需装配式建筑

5.垃圾分类:按照嘉兴市《关于印发<嘉兴市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设施设置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标准><嘉兴市生活垃圾详细分类目录><关于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限制使用和宾馆酒店餐饮业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建202010号)》文件要求执行。

6.以上配套设施及政策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其他条款要求

1.如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占用用地红线范围的,地块取得人和业主应无条件服从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

2.涉及消防、海绵城市、园林、市政、无障碍、亮化、环保、卫生等相关要求由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不作为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3.给排水、电力、通讯、燃气及有线电视等工程管线等设施的建设要求,请自行与有关单位联系确认并在综合管线工程总图中明确位置、规模;用地范围内的工程管线必须地下敷设;通信设施应考虑各家运营商共建共享。

4.建设单位应查清地块内所有管线,在设计中提出管线保护措施,若要迁移管线,应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并将迁移方案报规划、市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注意事项

1.本规划条件是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依据。

2.本规划条件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及面积以宗地图为准。

3.建设单位须持本规划条件,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含绿化及环境设计)进行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和报建按《海盐县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报建规定》(试行)执行。

4.本规划条件已明确的,按本规划条件执行;未明确的,按《海盐县城乡规划技术管理规定(2022修订)》及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等的要求执行,并由相应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监管及验收规划条件中定性指标出现质疑需要定量分析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不同设计方案予以论证评审后报县规划委员会确认。

5.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上限为最大值,由于总平面布局的多样性和不确定性,并考虑到不可预见因素,以上指标和要求不一定都能达到本规划条件出具的上限数值。建设单位应在充分研究地块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相应风险。

6.地块内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指标的计算规则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规程(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DB33/T 1152-2018)》《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和竣工综合测量技术补充规定(浙自然资发[2019]34号)》《海盐县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2修订)》及有关规定执行。

7.地块内如有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予保护。确需拆迁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测绘管理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古树名木、历史文化设施按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8.取得土地前,本规划条件自核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壹年,逾期自行失效,如需办理延期,则须于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取得土地后,本规划条件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相同。

9.本规划条件附图一份,图文一体并盖章方为有效文件。

10.本规划条件最终解释权归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所有。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  11  29 

 






信息来源: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