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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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有效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旅游新业态项目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海盐县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29日 海盐县旅游新业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部分暂无行业标准、暂无运营规范、暂无监管主体的旅游新业态项目(以下简称“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安全监管职责,保障经营单位和游客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促进我县文化旅游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盐县域范围内的“新业态”项目,包括特种设备目录、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法律法规未规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具有一定风险性的乡村旅游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主要对全县A级景区内的“新业态”项目实施多部门全过程联合监管。景区村庄和其他旅游中的“新业态”项目,由各镇(街道)牵头,参照本办法落实具体监管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旅游新业态项目包括但并不限于以下五大类。涉山类:玻璃滑道(梯)、竹林滑道(梯)、玻璃栈道、悬崖秋千、(高山)滑雪、攀岩、山地探险等;涉空类:空中观光飞机、滑翔伞、升空气球、蹦极等;涉水类:潜水、水上摩托艇、水上飞行器、水上滑板、海洋动物等;涉农类:有轨火车、观光车、户外拓展、动(植)物园、农家乐等;其他类:滑草、骑马、射击、沙滩摩托车、客运索道等。 第四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建立由县政府牵头、部门联合的项目核审及安全监管体系,全面实施“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办事处)、经营单位”三方管理机制。 (一)县纪委县监委:负责查处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等违规行为。对“新业态”项目监管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情况进行评估,视情况实行容错减责免责。 (二)县委组织部:负责对“新业态”项目监管过程中干部队伍建设,对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主动担当、主动作为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三)县发改局:负责指导项目的核准、备案和审批工作。 (四)县公安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景区景点治安、反恐等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按照生态发展理念,负责项目用地、林地占用审批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备案。负责陆生野生动物物种引进和森林植物保护等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地质灾害预警监测、地质灾害治理监督指导工作。 (六)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指导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或审查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 (七)县住建局:负责城市动(植)物园以及符合建设工程相关标准、手续齐全合法的玻璃桥、玻璃索桥、玻璃栈道的建设审查、监管指导工作。指导经营主体对房建基础设施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运维管理。 (八)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协助上级部门开展船艇操作人员的考试、发证和年审工作。依法做好水上摩托艇、水上飞行器等“新业态”项目审查、监管工作。 (九)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植物物种引进的审批及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做好动物骑行(包括马、牛、骆驼等)类项目的审查和监管工作。与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联动,监督指导农家乐安全运营。 (十)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新业态”项目预评估工作。做好景区游客最大承载量制定和旅游标识标牌的设置。负责对游泳、潜水、滑雪和攀岩等体育项目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负责做好水上滑板、飞拉达、滑翔伞、户外拓展、射击、升空气球、山地探险、全地形车等运动项目的审查、监管指导工作。协调民航部门做好滑翔机、升空气球等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及运行管理工作。协助各镇(街道)做好“新业态”项目开业前的指导工作。 (十一)县应急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并将“新业态”项目安全工作纳入全县安全生产考核体系。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牵头组织开展“新业态”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指导相关部门和镇(街道)做好开业前的检查评估工作。 (十二)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和尚未在目录内的新型游乐设备监督管理的指导工作。协助各镇(街道)做好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开业前的指导工作。做好蹦极、玻璃水滑梯、(悬崖)秋千、滑草、(有轨)火车、观光车、系留式观光气球等高风险性项目的审查、监管工作。 (十三)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街道)做好“新业态”项目开业前的业务指导工作,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案件。 (十四)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新业态”消防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依规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十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对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以及合法手续进行审查把关。指导、监督业主单位与所在地建立合作共赢机制。与“新业态”项目业主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进行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新增的“新业态”项目由领导小组根据相近原则指定监管部门。 第五条 “新业态”项目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项目的安全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 第六条 县级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相关项目监管部门或属地根据各自监管内容,对“新业态”项目开展日常检查、不定期抽查以及设施设备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安全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安全评估或评价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和各部门要将“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来抓,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具体责任人,并结合本地本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措施,层层压实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密切联系上级对口部门,加强分类指导,认真组织实施“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处理违规行为。 第八条 为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县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成立海盐县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新业态”项目的规划、立项、审核、建设、验收、培训、运营、监管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利用各种载体,加强宣传引导,努力形成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宣传格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督查暗访机制,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开展不定期的暗访和督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形成闭环管理。 第九条 “新业态”项目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海盐县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海盐县旅游新业态项目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县分管领导 成 员:县纪委县监委、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