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浙江省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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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决定建立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制度。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升困难群众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为落脚点,强化党建引领,落实属地责任,困难群众探访关爱网络基本建立、能力有效提升、机制不断健全,实现“乡街吹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前移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关口,确保全省不发生冲击道德底线事件,满足困难群众社会救助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排摸困难群众风险隐患。探访人员应关注对照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教育状况、居住状况、就业状况、社会参与六个维度,对困难群众进行风险隐患排摸。对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困难,家庭成员罹患重病、老年人缺乏生活照料、儿童缺乏监护关爱、居住环境不安全等风险隐患进行及时发现和报告。 (二)力所能及解决急需困难。积极为困难群众解决面临的急需困难,如救助政策解答、代购生活用品和药品;发挥社会工作等专业特长,为困难群众提供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帮助。 (三)转介链接救助服务。将采集到需求信息,录入手机“浙里救”APP,帮助困难群众代办社会救助申请,联系扶贫部门产业帮扶、残联涉残救助、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红会人道救助、慈善救助等。对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对接养老服务项目。对孤儿及困境儿童,对接儿童关爱保护项目。发布面向社会力量的求助信息。 (四)跟踪回访帮扶成效。对前期发现的风险隐患排除情况、急需困难缓解情况、转介服务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动态了解救助项目及帮扶措施落实成效,以及困难群众生活和生产改善状况,为相关部门及时调整救助项目、救助标准及帮扶措施提供意见建议。 三、对象范围 (一)高风险对象。包括最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重大变故的低保、低边对象,70岁以上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二)重点对象。包括重病、重残人员,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其他分散供养特困对象,60岁以上的独居老人。 (三)一般对象。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简称“浙里救”)所有除高风险、重点对象以外的在册困难群众,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困难职工等。各地可结合实际,扩大探访关爱对象覆盖范围。 四、方式及内容 (一)定期上门走访。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干部、村(社)协助人员,应采取普遍走访和重点走访相结合的办法,对困难群众进行定期走访。对高风险对象,在重大变故发生后24小时内走访到位,平时每周走访不少于1次;对重点对象,每月走访不少于1次;对一般对象,每季度走访不少于1次。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报送相关信息。 (二)党员及志愿者结对帮扶。鼓励相关部门(单位)党支部与困难群众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加强思想引导,“扶志+扶智”相结合,启发困难群众增强自力更生、脱贫致富的信心和勇气,并通过多途径为困难群众送温暖。引导志愿者与困难群众结对帮扶,提供困难家庭儿童关爱陪伴等相关服务。 (三)亲属邻里互帮互助。落实赡养、扶养、抚养人对困难群众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等义务。鼓励邻里乡亲为缺乏亲友支持的困难群众提供安全守望,及时向村(社区)反馈信息。鼓励有劳动能力困难群众为村(社区)生活不能自理的困难群众提供帮助。 (四)“浙里救”智慧预警。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开发困难群众探访模块,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对探访信息进行管理,建立探访服务台账。迭代升级信息系统功能,加快大额医疗费用、电费、水费等支出信息联网,通过智慧分析,加强因病因残因灾致贫情况、意外情况自动监测,及时提供风险预警。 (五)服务热线应急快速响应。县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回应困难群众求助。探访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紧急情况,直接向公安(110)、卫生健康(120)等部门报告。结对帮扶的党支部、志愿者应向困难群众发放联系卡,方便困难群众随时联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负责领导辖区内的探访关爱工作,县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发挥牵头职能,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履职尽责,相关部门支持配合。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探访关爱工作的统筹实施。村(社区)应协助做好探访关爱工作。 (二)加强资源支持。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群团组织要积极回应省大救助信息系统转介的需求信息,为符合条件的对象落实好相关救助及帮扶措施。积极引导社会资源投入,促进社会救助需求方、资金方、服务方三方有效对接。公安部门要及时受理有关侵害困难群众利益的报警、求助。司法部门要依法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妇联及共青团组织,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难儿童的关爱服务。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 (三)加强队伍建设。借助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的优势,建立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小组。倡导“1名党员+1名救助社工+1名网格员”结对一户困难家庭的“组团式”探访机制。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参与探访关爱工作。鼓励有劳动能力救助对象参与探访关爱工作,设立公益岗位或给予相应奖励。 (四)加强检查督导。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辖区范围内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工作进行绩效评估和满意度调查。困难群众探访关爱工作情况纳入 大救助体系建设考核内容。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应对承担探访关爱服务的社会组织进行绩效评估,择优汰劣,不断提升服务能力。 (五)加强宣传引导。利用大众媒体和新媒体,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和探访关爱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党员干部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的责任意识,提高困难群众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支持社会救助工作,共同关爱困难群众的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