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336U/2023-00730 | 成文日期: | 2023-03-23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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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品质,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根据嘉兴市《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示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网上留言或来电方式反馈至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日期:2023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 联系人:虞惠勤 联系电话:0573-86860781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邮编 314300 附件:1.《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3.关于《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3月23日 附件1: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切实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根据《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协议搬迁的,适用本办法。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相关计划。 县住建局是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以下简称“项目业主”)。 二、项目启动 (一)方案申报 协议搬迁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须先完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并向县住建局申报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1.项目列入政府相关计划及确定项目业主的相关文件; 2.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3.成本测算单和资金到位证明; 4.风险评估结果。 项目业主在编制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在不低于《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和《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规定的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其中,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搬迁人,可自愿选择房票形式结算。 (二)方案论证 县住建局应当组织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项目业主等单位对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将结果报县政府审议。 (三)方案确定 县政府审议通过房屋协议搬迁安置方案后,实施主体与县住建局签订项目实施监管协议,明确下列事项: 1.项目业主按照协议搬迁办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2.协议搬迁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及完成时限; 3.协议搬迁资金监管措施; 4.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组织实施 (一)发布公告 项目业主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公示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协议搬迁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项目业主、搬迁范围、启动条件、评估时点、安置方式、签约期限及生效比例、咨询电话等相关事项。 协议搬迁公告后,搬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租赁和买卖; 4.企业和工商户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入户调查 自发布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意愿征询结果未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停止协议搬迁,并发布项目停止协议搬迁公告,自停止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启动。项目业主应当对协议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的搬迁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搬迁户数为计划总搬迁户数(可按幢单独计算)的100%的,协议搬迁方可启动。 项目业主对协议搬迁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将相关结果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公示。协议搬迁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认定。项目业主与房屋权利人以认定结果为依据,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项目业主与被搬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涉及房改政策方面的,参照《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三)房屋评估 项目业主按下列程序产生项目评估机构: 1.项目业主通过政府采购等竞争方式择优在报名的评估机构中选择不少于三家的评估机构,之后由项目业主将评估机构名单在协议搬迁范围内公示,向房屋权利人发放征求意见选票,期限为十个工作日。 2.项目业主负责统计反馈意见,并公布结果。收回的反馈意见选票应当超过房屋权利人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定得票最多的评估机构,方可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 3.上述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在三家评估机构中,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4.上述评估机构的产生应当委托公证部门对评估机构产生过程进行公证,公证完成后选定的评估机构方可从事评估工作。 房屋评估机构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独立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时点为房屋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评估结果应当在协议搬迁范围内进行公示,协议搬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嘉兴市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四)协议生效 项目业主应当严格按照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补偿、补助和奖励标准,与房屋权利人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协议,在签约期限内应及时公布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签订情况等事项。 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的户数等于项目总搬迁户数(可按幢单独计算)的100%,并且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完毕,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生效。 (五)项目结束 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生效后,需要拆除的建筑,项目业主应当在拆除施工十五日前,向县住建局办理房屋拆除备案手续。建筑物拆除后,项目业主及时办理不动产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协议搬迁范围内不需要拆除的建筑,由项目业主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四、附则 1.本办法所称协议搬迁是指由项目业主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与房屋权利人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实施房屋搬迁改造的工作模式。 2.房票安置是指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含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仓储用房等)协议搬迁过程中,根据自愿原则,对选择房票的被搬迁人,由项目业主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搬迁人(发放时间为被搬迁人在签订房票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且在特定时间、地域和范围内用于购房兑付的一种记名凭证,是货币补偿方式的补充。 4.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二年。 附件2: 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搬迁人多元化安置需求,提高房屋安置工作效率,根据《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政策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房票适用对象 在《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试行期间新启动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项目,可试行房票安置。试行房票安置的,协议搬迁项目实施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业主”)应将房票安置方式的相关事项在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中载明。本县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本细则规定参与房票安置。 房票根据协议搬迁房票安置补偿协议发放,原则上一户被搬迁户限开具一张房票,开具对象除被搬迁人本人外,还可开具给被搬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协议搬迁补偿协议签定后,出现房票发放对象亡故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的,合法继承人可凭法院文书或公证书或司法调解书等合法文件,向项目业主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兑付期限不变。 二、房票使用期限和范围 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自房票开具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本县范围内,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一手商品房(现售、预售),并且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所有人一致。 三、房票补助标准 被搬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现有房屋协议搬迁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搬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给予房票奖励。 选择房票安置,计入房票的票面金额包括:1.被搬迁房屋的评估价值;2.装修和附属物价值;3.货币奖励金额;4.房票奖励金额;5.其他奖励补助金额。 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发放的包括:1.临时安置补偿费;2.搬迁补偿费;3.签约奖;4.搬迁奖。 四、房票使用规则 (一)房票不予兑换现金,不得进行转让、赠与、抵押等。房票只能用于房票所有人购买一手商品房。房票安置补偿协议生效后,房票所有人购买一手商品房(现售、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票所有人凭房票、身份证明等,到项目业主指定的结算点办理手续并兑付。 (二)房票自出具之日起,房票所有人应在有效期(12个月)内购房使用,逾期未使用的,房票自动失效,自动转为对被搬迁人给予货币补偿(不再享受房票奖励,不计息)。使用期限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准。 (三)房票所有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购房款超过房票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房票奖励;购买一手商品房实际支出的购房款不足房票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房票奖励的80%。 房票所有人用房票抵付购房款不足部分由房票所有人自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根据上述规则使用房票后尚有余额的,余额按比例扣除房票奖励部分后直接支付被搬迁人(无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凭房票、已经备案的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等,与房票所有人进行结算,购房款应当拨付至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销)售资金监管账户。 五、房票使用程序 (一)被搬迁人与项目业主签订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补偿协议,确认房票票面价款。 (二)被搬迁人在规定时间内腾房搬迁,由项目业主汇总上报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完毕(15个工作日)并开具统一制作的房票。 (三)房票所有人自主选择参与房票安置的一手商品房(现售、预售),持房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意向房源,并以自有资金2万元/套支付购房定金,依序签订《商品房定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定期与项目业主办理房票结算,同时需提交如下材料: 1.房票; 2.相应结算金额的收款收据;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及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5.全部结算时还需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复印件、销售发票和房管部门备案证明原件; 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房票所有人一次性付款的,项目业主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兑付。非一次性付款的,尾款兑付根据主体建筑进度确定兑付时间,原则为主体封顶后3个工作日内。 房票所有人购买房源为已封顶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兑付申请表(含主体在建进度、申请兑付计划、申请兑付金额、资金监管帐号等信息)、申请该房源对应的主体建筑封顶照片、对应房源所在楼幢的银行放款证明向项目业主提交和办理兑付申请。 房票所有人购买房源为未封顶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兑付申请表(含主体在建进度、申请兑付计划、申请兑付金额、资金监管帐号等信息)。当达到封顶放款节点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业主提交兑付房源的清单、封顶照片、对应房源所在楼幢的银行放款证明,由项目业主再次确认和安排兑付计划。 六、优惠政策 被搬迁人持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现售、预售),根据税务部门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七、其他规定 (一)项目业主应当在房屋协议搬迁工作启动前,在本县辖区范围内公开发布房票安置房源征集信息,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参与原则,组织房票安置楼盘,定期公布参与房票安置楼盘信息。并就房票的结算方式、结算期限、分期结算比例等,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房票安置工作,需保证按期交房,所提供的安置房源须符合法定销售条件,保持房源信息全面、及时、准确。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延期交付房屋、弄虚作假、提供不实信息等行为的,记入不良诚信记录,并终止其参与房票安置的资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与房票所有人对房票进行套现。一经发现,取消其房票购房资格;恶意取得利益的,返还已取得的利益,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房票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票所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房票发生遗失的,房票所有人应及时向项目业主办理挂失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的财产损失等相关责任由房票所有人自行承担。 (四)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确保房票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房屋搬迁房票安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 月 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二年。 附件:海盐县协议搬迁项目房票安置参与房企报名表 附件1: 海盐县协议搬迁项目房票安置参与房企报名表
注意事项:房地产企业报名参加房票安置的,须承诺已悉知房票政策并自愿严格遵守房票兑付规则,一旦参加房票活动,不得无故拒收房票,不得捂盘惜售,不得抬价再优惠,不得出具虚假购房证明,不得变相套现。出现逾期交付商品房等违约情况的,按购房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依法依规处理。 附件3: 关于《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做好城市更新工作,提升城市品质,尊重群众意愿,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有序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结合嘉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嘉兴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我局起草《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以及配套《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开展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为积极探索市场化安置等创新模式,在县城国有土地上协议拆迁的基础上,完成《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和《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在征求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 1.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协议搬迁的,适用《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相关计划。 2.项目启动 协议搬迁项目实施前,项目业主须先完成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工作,并向县住建局申报房屋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协议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在原有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基础上增加了房票安置政策。 3.组织实施 自发布协议搬迁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意愿征询结果未满足协议搬迁公告载明的启动条件的,项目停止协议搬迁,并发布项目停止协议搬迁公告,自停止公告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启动。项目业主应当对协议搬迁范围内的房屋权利人的搬迁意愿进行征询,同意搬迁户数为计划总搬迁户数(可按幢单独计算)的100%的,协议搬迁方可启动。 (二)《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 1.房票的解释,主要包括房票适用对象、房票使用期限和范围、房票补助标准、房票使用规则、房票使用程序、优惠政策以及其他规定等内容。 2.房票根据协议搬迁房票安置补偿协议发放,原则上一户被搬迁户限开具一张房票,开具对象除被搬迁人本人外,还可开具给被搬迁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3.房票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自房票开具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本县范围内,房票所有人可以选择购买一手商品房(现售、预售),并且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必须与房票所有人一致。 4.被搬迁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在现有房屋协议搬迁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被搬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10%给予房票奖励。 四、其他事项 按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本次开展网上公示,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办法(试行)》《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协议搬迁房票安置政策细则(试行)》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