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
||
|
||
合同编号: 盐房公【2021】 号 出租方(甲方): 海盐县房地产与住房保障管理服务中心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27号 联系电话: 86020455 委托代理人: 住址: 公民身份号码: 承租方(乙方): 联系电话: 承租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将位于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给乙方使用。 2、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车库建筑面积 平方米(如遇预测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准,租金多退少补)。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该房屋租赁期限 3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乙方居住或与乙方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居住使用。 3、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期届满前乙方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续租资格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合同公证及房屋押金 1、本合同需办理公证,除能享受租金减免的家庭,由甲方承担全额公证费用外,其余由甲、乙方各承担一半公证费用。 2、乙方向甲方支付房屋押金 零 元,租赁期满或退出房屋经甲方验收合格后,退还房屋押金。 第四条 房屋租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金为每月 元(如果乙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资格取消,本合同自低保户、低保边缘户资格取消时下月起终止)。如乙方符合有关租金减免政策,经甲方确认后可在核定期限内予以减免计收租金。本合同期内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时,按届时的租金文件规定执行。 2、合同签订后不足半个月退租的,租金按半个月收取;满半个月不足一个月退租的,租金按一个月收取;满一个月后退租的,租金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3、租金按季支付,乙方应于当季首月 10 日前向甲方缴纳租金。乙方逾期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欠交租金总额0.2‰的违约金。乙方欠租超过6个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可采取措施追缴拖欠租金和违约金。 第五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负责支付水、电、有线(数字)电视、网络宽带、煤(燃)气等费用。 第六条 房屋使用及修缮 1、房屋使用 (1)甲方确保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正常使用,并保证其安全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 (2)乙方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装修现状。因乙方使用不当或认为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使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检查住房使用情况及核对住户的有关资料,乙方应予以配合。 2、房屋修缮 (1)甲方以保障乙方的正常使用为原则,对房屋实施维修养护。乙方对甲方实施的室内及相邻区域的维修工作,应予以配合。 (2)乙方自行安装或拆除的设施设备、构件部件出现损坏的,乙方负责维修,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乙方应原样修复或赔偿实际损失。 (3)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而影响正常使用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属甲方维修的项目,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维修,甲方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安排人员上门查看,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维修方案,抓紧实施维修。若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房屋腾退、验收 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在 10 日内腾空该房屋,并通知甲方验房。甲方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共同验房。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丢失的,其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或按实际赔付。自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腾空该房屋的,按市场价格缴纳租金。 2、乙方在腾退房屋时,应当拆除房屋内的装饰物。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房屋腾退后未移除或拆除的房屋内物品,视为遗弃物,甲方有权处理。 3、乙方应在验房结束后的5日内,结清租赁期间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并凭租赁合同、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结清凭据、本人身份证等到双方约定地点办理退房手续。 4、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有关约定,且不腾空退还房屋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乙方在房内的物品,甲方可在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清点、腾空。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合同解除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①不能提供房屋或所提供房屋不符合约定条件; ②未尽房屋修缮义务,影响乙方正常居住的。 (2)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自通知送达之次日起合同解除,收回该房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造成的损失;有转租出借行为的,乙方应向甲方返还转租出借期间的所有收益;对有关情况,甲方可向乙方户籍所在街道、相关政府部门及社会通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不良征信记录,对乙方违规信息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①乙方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 ②乙方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以房屋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方的记录为准); ③乙方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④乙方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⑤乙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⑥乙方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⑦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2、合同终止 (1)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2)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3)租赁期间,乙方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时,可提前向甲方申请终止本合同,双方据实进行相关费用的结算。 (4)乙方在租赁期间死亡的(且乙方无其他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成员),合同终止。乙方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按本合同第七条之约定执行。 第九条 申报及退出义务 在租赁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应主动向甲方申报,并自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之日起30日内结清相关费用、自行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乙方承诺:本合同中填写的名称、联系电话、证件信息均准确无误,乙方所承租的房产地址即为其本人通讯地址,为甲方与乙方联系的有效方式。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更,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依据上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向乙方发送的各项通知,自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上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亦为公证处与乙方联系的有效方式。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公共租赁住房遇拆除或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以上两种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赋予强制执行承诺: 乙方承诺:乙方已知悉本合同经公证并被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不经审判就可以直接强制执行的后果;乙方自愿放弃诉权并申请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乙方到期不支付租金,或者本合同终止(包括解除合同)后,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租金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就相关给付内容依法向海盐县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自愿放弃所有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抗辩权利并无条件地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特别约定: 1、甲方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公证处可采取以下任何方式向乙方进行核实: (1)信函核实:依本合同第十条载明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将核实函等文件寄送至乙方;函件寄送采用中国邮政的特快专递方式。乙方拒绝接受邮件或因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有问题导致邮件无法送达的,邮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且视为乙方对公证处寄出的核实函没有异议。 (2)短信核实:将债务核实信息以短信形式发送到本合同乙方填写的联系电话。公证处将短信发出后,即视为乙方已收到。 2、乙方应当在收到核实函(包括他人代为签收)后或者债务核实信息发出后,10日内书面回复公证处,并提出乙方履行了或部分履行了债务的证据。乙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回复,或者回复时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视为认可核实的内容,公证处有权出具执行证书,由甲方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遇国家或地方政府法规政策调整,合同与之有抵触的部分,以调整后的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租赁合同作废。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经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浙江省海盐县公证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合同订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