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环(盐)罚〔2022〕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 发布时间:2022-11-04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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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钢构核电装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550074XD,法定代表人许创建。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2年8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主要从事核电装备(钢结构件)产品生产,检查时,焊接车间工人正在进行手工焊接作业,未使用移动式焊烟收集处理设施,焊接烟尘无组织排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我局于2022年8月9日立案。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以《行政处罚告知书》(嘉环(盐)罚告〔2022〕8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3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1月4日



信息来源: 县生态环境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