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22-01-28 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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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0日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补助奖励。

本办法所称县城中心城区,东至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

第三条  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搬迁奖励费、特殊补助费等。

第四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第五条  搬迁补偿费

住宅房屋搬迁费包含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煤气等迁移产生的费用。

住宅房屋搬迁费按照《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标准》(盐政发2017[41]号)计算。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第六条  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盐政发2017[41]号)计算。

征收住宅临时安置补偿费计算期限,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6个月止,货币补偿为6个月。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

第七条  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但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

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但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100元。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大于上述补偿标准的,应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被征收房屋前三年的平均净利润、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房屋征收部门和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第八条  货币补偿奖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登记用途分别给予货币奖励:

(一)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车库、装修、附属物等)的30%给予奖励;

(二)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予给予奖励;

(三)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给予奖励。

第九条  产权调换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车库、装修、附属物等)的20%给予货币奖励。

第十条  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10000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10000元。

第十一条  特殊补助费

对下列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经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二)被征收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三)被征收人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书),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四)被征收人属于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的,并持有因公牺牲军(警)遗属证明书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相应补助,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可叠加计算,但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特殊补助费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第十三条  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含住宅用地上的车库)的,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多份营业执照按一份认定)并连续经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满5年的底层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20000元。

第十四条  征收已购公有住房,但其楼梯产权保留在原单位的,对楼梯部分不作产权调换,仅补偿楼梯部分的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奖励费,房屋征收部门将上述补偿金额按各50%分别补偿原产权单位和楼梯使用人。

第十五条  本县其他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盐政发〔2015〕22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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