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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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市场调查提出方案,每二年一次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2020年1月海盐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20〕1号),该通知自2020年2月17日起施行。 根据《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中相关条款要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标准已满二年,我局已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市场进行了调查,并出具报告,报告显示2020年2月17日起发布施行的补助标准绝大部分内容还是符合目前市场情况,但其中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的“月补偿额”标准应适当予以调整。为确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工作平稳推进,确保征迁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现行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建议调整,现将《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期内若有意见,可书面或电话反馈至海盐县住建局。 公示时间:2022年1月21日至2月21日 联系人:潘志慷 联系电话:0573-86860781 联系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32号 邮编:314000 附:1.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1日 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为6个月。 (二)非住宅类房屋临时安置费标准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计发。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6个月。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补助标准 (一)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二)非住宅类房屋搬迁费标准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 三、本标准适用范围为东至武原街道与西塘桥街道行政界线、南至环城南路南控制红线范围、西与北至东西大道(以承包组为界)。 四、实施时间 本标准自2022年x月xx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