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盐县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住建〔2021〕92号
FHYD16-20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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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城投集团、旅投集团、水务集团及其他国有投资小型工程主体,各施工企业: 为维护我县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施工企业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我县实际,现将《海盐县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7月1日 海盐县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县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促进施工企业依法、诚信履行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参与我县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实施合同履约评价,以及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市场日常监督管理。 合同履约评价专业范围包括房建、市政、装饰、园林等四个专业,分别予以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投资,包括政府及其部门投资、国有企业投资。集体投资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条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小型工程建设市场施工企业的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具体工作由海盐县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实施。 第五条 各国有投资小型工程主体(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已竣工项目的施工过程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评价。县建设主管部门同步将日常监督管理形成的施工企业不良信息一并纳入合同履约评价内容。最终形成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结果。 第六条 合同履约评价周期为每半年进行一次,由县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章 评价方法 第七条 合同履约评价实行计分制,满分为100分。每一专业由建设单位评价得分(总分70分)和县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得分(总分30分)相加得出总分。县建设主管部门考核采用减分形式,不设低限。 第八条 合同履约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级,根据分专业企业得分排名,按下述标准确定合同履约评价等级。 得分≥85分,评价等级为优秀; 75≤得分<85分,评价等级为良好; 65≤得分<75分,评价等级为一般; 得分<65分,评价等级为差。 得分排名相同时,评价等级就高不就低。 第九条 建设单位以单个小型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作为评价对象。评价材料上报截止日期前一年内(第一次评价为前二年)竣工且合同造价50万元及以上的国有投资小型工程,建设单位应对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合同履约评价打分。经所属镇(街道)(或条线主管部门)盖章同意后,落实专门科室统一上报县建设主管部门汇总。 县建设主管部门评价不受项目投资主体性质、项目规模限制。 第十条 建设单位评价内容包括市场行为、质量、安全、进度、协调与配合服务等方面的考核(详见附表一《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同一企业同一专业多项工程以平均得分作为建设单位评价得分。 第十一条 评价周期内,施工企业及其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存在建设市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不良行为,被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查处的,县建设主管部门不分专业予以减分: (一)施工企业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一次减6分; (二)施工企业被警告、通报批评的,一次扣减4分。 (三)关键岗位人员被暂扣执业资格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每人次所属企业减3分; (四)关键岗位人员被警告、通报批评的,每人次所属企业减2分; (五)被约谈的,每人次所属企业减1分。 企业和所属关键岗位人员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被行政处罚涉及减分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扣分。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在本县发生工程施工有关严重违法行为被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查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计分制,其合同履约评价等级不分专业均定为差类,有效期不少于1年。行政处罚有期限要求的,不低于行政处罚期限。 (一)被处以限制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二)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的; (三)违反合同廉政约定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第十三条 评价周期内,企业竣工的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数量房建专业2个及以下、市政专业3个及以下、装饰专业2个及以下、园林专业2个及以下时,最高评价类别为良好类。 第三章 合同履约评价等级应用 第十四条 对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评价结果与日常监督检查、行业评优评先相挂钩。根据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管理,实施市场与现场联动。 (一)对于优秀类施工企业,支持发展,加强服务,实施低频率的检查监管。 (二)对于良好类施工企业,实行常规监管,实施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三)对于一般类施工企业,实行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 (四)对于差类施工企业,实施强化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或抽查,向社会发出风险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督促其加强企业内控,履行主体责任,并将企业列入各类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第十五条 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招标设置信誉分时,可参考应用企业合同履约评价等级,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国有投资小型工程施工企业合同履约管理工作,全面、独立、客观、公正开展评价,不得漏评、漏报或选择性报送评价结果。 同一建设单位对不同项目评价应体现差异性,如得分雷同且不能说明原因的,应重新评价。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受评价周期限制,由建设主管部门实时调整评价等级。 第十八条 实施合同履约评价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