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 发布时间: 2021-06-09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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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海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阳光西天宁寺路南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作出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阳光西天宁寺路南区块老旧小区改造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阳光花园、南至盐嘉塘、西至水仓路、北至天宁寺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

三、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时间:签约期限: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搬迁期限: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阳光西天宁寺路南区块老旧小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现场办公地点: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号楼三楼。联系电话:86860781。监督举报电话:86038363。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现场办公点与征收实施单位,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阳光西天宁寺路南区块老旧小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阳光西天宁寺路南区块老旧小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摸底调查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阳光西天宁寺路南区块老旧小区改造的需要。

二、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东至阳光花园、南至盐嘉塘、西至水仓路、北至天宁寺路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总户数40户,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4765平方米。

三、实施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

搬迁期限: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幢303室

联系电话:86860781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

1.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的搬迁费为每户每次1000元,每户按两次计发。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等迁移产生的费用,以各运营商公布的迁移费标准为准。

2.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补助费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月补偿额不足810元的按810元计发;自行车库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每平方米5元计发。

住宅房屋及车库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为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或现房产权调换方式的为6个月。

2.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3.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4.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5.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计发。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6个月。

(四)货币补偿奖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登记用途分别给予货币奖励:

1.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车库、装修、附属物等)的30%给予奖励;

2.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给予奖励;

3.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给予奖励。

(五)产权调换奖励费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高层住宅房屋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车库、装修、附属物等)的20%给予货币奖励。

(六)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工业、仓储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100元。

(七)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10000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10000元。

(八)特殊补助费

对下列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经申请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2.被征收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3.被征收人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三无老人、五保户(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有效证书)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4.被征收人属于因公牺牲军(警)遗属的,并持有因公牺牲军(警)遗属证明书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0000元。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符合上述特殊情况的被征收人可享受相应补助,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可叠加计算,但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特殊补助费申请人及相关单位、个人有隐瞒事实、出具虚假证明、营私舞弊等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自行解决周转用房奖励和“住改非”补助

1.本次征收项目不提供周转用房,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2.房屋登记用途为住宅(含住宅用地上的车库)的,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同一房屋所有权证多份营业执照按一份认定)并连续经营至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满5年的底层房屋,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20000元。

(十)最低补偿建筑面积标准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四十五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予以补偿。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最低补偿建筑面积;被征收人对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以内或者被征收房屋价值以内部分不支付房款,对超过最低补偿建筑面积且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的部分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支付差价。

低收入家庭的标准由民政部门予以认定。

(十一)公有住房楼梯部分补偿规定

征收已购公有住房,但其楼梯产权保留在原单位的,对楼梯部分不作产权调换,仅补偿楼梯部分的评估价值和货币补偿奖励费,房屋征收部门将上述补偿金额按各50%分别补偿原产权单位和楼梯使用人。

九、安置房源及挑房规则

(一)安置房源

盐平秋月(现房);

锦绣佳苑(现房);

长安景苑南苑(现房);

丽景花苑(现房);

秀水文园(期房,计划2022年12月底前);

文汇景苑(期房,计划2022年3月底前);

水畔锦城(期房,一期计划2022年3月底前、二期计划2023年7月底前);

常宁景苑(期房,计划2021年12月底前);

嘉和景苑(期房,计划2021年7月底前)。

(二)挑房规则

1.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小于(等于)产权调换剩余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在本项目安置房源中任意选择一套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不限。

2.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剩余房源中最大户型面积的,可选择二套(及二套以上)产权调换房屋。第一套可任选,第二套开始产权调换房屋户型面积按“第一套选定后剩余面积大于所有安置房源中最小安置房源面积一半面积时,按就近上靠”原则选房。剩余面积小于最小安置房源一半面积时不得继续选择。

3.被征收人可放弃剩余面积,选择货币形式结差。(即享受产权调换奖励费)

备注:剩余面积指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与已选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之差;以上面积均不含车库、储藏室面积。

十、未经登记、改变用途、产权人不明等建筑的认定办法

征收过程中发现未经房屋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建筑、改变登记用途未办理相关手续、产权人不明、房屋或土地性质认定资料不全等情况的建筑,参照《嘉兴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未经产权登记建筑等问题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嘉政办发〔2015〕49号)进行认定处理。

十一、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部门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使用证明,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到百分之八十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生效;未达到规定签约比例的,补偿协议不生效,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六)本方案未详尽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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