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关于《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 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 发布时间: 2021- 04- 15 09: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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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4月6日在政府网予以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内容主要包括:

1.安置方式中能否增加自建的安置方式;

2.小县大城的政策依据;

3.建议进一步加大补助力度农房公寓式搬迁补助力度。

二、收到意见和反馈情况

针对收到的意见,于城镇已与提出意见人书面答复反馈:

(一)针对第1条意见

安置方式中能否增加自建的安置方式 :

1、涉及征搬迁项目的农户原则上安置方式是公寓式安置。

2、村庄规划是保留村庄的,将优化布局及规模,探索“有机更新”模式实施农民建房。严控户均占地,鼓励联排方式建房。多余土地采取有偿流转方式予以流转。

(二)针对第二条意见

小县大城的政策依据,征求意见稿发布的法规、政策依据,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2、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三十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以相对集中的形式进行,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集中建造多层公寓,提倡建造高层公寓,不得建造单门独户式住宅;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推行中心镇、中心村建设,控制单门独户式住宅建造。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第三十四条  鼓励农村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奖励、补助(补偿)等方式收回空闲、多余的宅基地。

3、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

第四节 搬迁撤并类村庄

拟搬迁撤并的村庄,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活动,统筹考虑拟迁入或新建村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村庄搬迁撤并与新型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依托适宜区域进行安置,避免新建孤立的村落式移民社区。搬迁撤并后的村庄原址,因地制宜复垦或还绿,增加乡村生产生态空间。

4、海盐县农村居民居宅基地管理办法(盐政发〔2019〕7号)第七条  农村居民翻建、迁建、扩建、新建住房必须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对“一户一宅”宅基地安排有困难的镇(街道),按照户有所居的原则由各镇(街道)安排公寓房解决。第十四条 鼓励有偿退出宅基地。在农村有合法住宅的农村居民可以置换公寓房,其退出宅基地的,由镇(街道)按其合法面积进行公寓房置换,置换标准由各镇(街道)自行制定。

(三)针对第3条意见

建议进一步加大农房公寓式搬迁补助力度,于城镇的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标准分几项:

1、旧房补助及奖励:于城镇自2017年以来搬迁补助一直是按照主体房屋一次性奖励平房户3万元/户、二层楼房户7万元/户、三层楼房户9万元/户(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在内),所以考虑政策的延续性,目前仍按照该标准。

2、临时过渡安置费:经商量调整为对于搬迁对象,一次性给予20000元/户的补助,新增户也可同步享受。(这项属于此次新增加补助内容)。

3、连片搬迁奖。连片搬迁5-9户,奖励1万元;连片搬迁10-14户,奖励2万元;连片搬迁15户以上,奖励3万元;(该项属于老政策)。连片搬迁达到80%的,奖励2万元/户;达到90%的以上的,奖励3万元/户(此项属于新增补助内容)。

具体内容以正式公布的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为准。

特此公告


相关链接: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于城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