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3-31 16:39
  • 发布单位:于城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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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于城镇党政办。

公示日期:2021年3月31日至2021年4月6日

联系电话:0573-86458993

地址:海盐县海王公路海盐段4188号

邮编:314308

附件:1.于城镇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pdf

2.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于城镇人民政府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新型城镇化,推进县域城市现代化,构建高质量发展格局,加快城乡统筹发展,引导人口、资源要素向中心城区集聚,强化要素集约集聚,激活集镇、县城发展活力,提升集镇、县城能级,实现集镇、县城功能更加丰富、产业配套更加齐全、公共服务更加优质高效、经济社会发展更具活力、竞争力,百姓更有获得感、幸福感。特制订《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业家庭户、拥有独立审批的农村合法住房而不具备建房资格的有房无户户和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自愿以农村住房、非住宅房屋和附属物等置换具有不动产权证的公寓房,并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的行为。

第三条 农房搬迁工作坚持与集镇开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复垦)项目相结合,以改善农村住户居住条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镇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搬迁条件。于城镇行政区域具有合法农村住宅、自愿永久放弃全部农村宅基地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村住户。

(一)承包组整组搬迁:实施对象为拥有农村合法独立审批住房、自愿永久放弃原农村宅基地,并将宅基地及周边自留地交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复垦及耕地提升的农户,承包组整组搬迁比例80%以上且比例高的承包组优先。

(二)自然村落(独立区块)搬迁: 实施对象为经镇相关职能部门、村民委现场踏勘认定,搬迁区域相对独立或搬迁农房集中连片5户及以上,且与承包地相连,宅基地可以复垦为水田的农户。

(三)“零星”搬迁:实施对象为因项目实施、工程建设等原因需搬迁安置的农户。

上述搬迁对象均应为纳入年度搬迁计划或未纳入年度搬迁计划但因项目实施等原因急需安置的农户。自然村落(独立区块)搬迁、“零星”搬迁需经镇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提前搬迁。农户因急需置换公寓房的,可申请提前搬迁,时效为跨一个年度(申请日至下一年度年底),需经镇村镇建设管理办审核同意并备案(申请书、提前搬迁告知书)。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六条  “户”的认定。以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农村居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19}7号))文件规定为准。

(一)农民私房搬迁补偿安置时,被搬迁人以“户”为单位计,“户”以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结合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为依据,即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一“户”。

(二)祖传私房需递交镇、村书面证明,由搬迁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同时拥有祖传私房和新建房的,祖传私房和新建房认定为同一被搬迁人。

(三)有子女的老人单独拥有合法建房且子女均已认定为单独被搬迁人的,以实有安置基准面积安置,合并至确定为被搬迁人的子女补偿安置范围,不作计户标准。

(四)户口簿、门牌号、股权证、法院调解或判决的家庭析产证明不作被搬迁人分立的依据。

(五)被搬迁私房分次搬迁的,被搬迁人应当在首次搬迁时就确定选择一种安置补偿方式;在后次搬迁时享受的安置基准面积与各项优惠政策与前次合并计算办理。

第七条  面积确认。搬迁户的建筑面积计算,根据搬迁户提供的农(居)民建房用地审批件、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有效证件为依据,结合其实地测绘的房屋建筑面积核准。其中批准建设的住宅用地面积结合批准建设的建筑层次计算的建筑面积为安置基准面积,主体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基准面积。

第八条  房屋搬迁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主体房屋奖励,一次性奖励平房户3万元/户、二层楼房户7万元/户、三层楼房户9万元/户(包含主体房屋周边所有建、构筑物及该户宅基地范围内所有附着物在内)。

(二)临时过渡安置费。对于搬迁对象,一次性给予20000元/户。新增户可同步享受安置过渡费。

(三)连片搬迁奖。连片搬迁5-9户,奖励1万元;连片搬迁10-14户,奖励2万元;连片搬迁15户以上,奖励3万元;同时连片搬迁达到80%的,奖励2万元/户;达到90%的以上的,奖励3万元/户(新增户不享受该奖励)。在过渡期间有违章搭建行为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公寓式安置

第九条  安置方式为原有旧房置换公寓房,再以部分或全部安置面积换购一手商品住宅,即 “保障+改善”式安置。搬迁农户须以户为单位签订《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承诺书》。

第十条  置换面积。

(一)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且具有建房资格的搬迁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优惠购房面积置换公寓房;核准的基准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基准面积按180平方米计算,优惠购房面积最多不超80平方米。

(二)对于拥有农村合法住房而无户口的搬迁户,以核准的基准面积置换公寓房,不享受优惠购房面积。

(三)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搬迁户,保障1套安置房,其中80平方米以内的按基准面积内安置价格结算;80-120平方米部分按优惠购房价格结算,超出部分按市场比准价结算。

第十一条  置换价格及差价调节

(一)本镇基准价格:核准的基准面积内结算价格为1500元/平米。

(二)优惠购房价格:优惠购房价是核准的基准面积外的优惠购房面积的结算价格,为3150元/平米。

(三)市场比准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

(四)  楼层调节差价(见附件)

第五章 公寓房回购

第十二条  完成旧房补偿、镇安置一套公寓房协议签订后二个月内,经搬迁户申请,对搬迁农户所安置的公寓房进行回购结算。回购以改善型购房凭证、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方式支付。改善型购房凭证和保障型购房凭采取实名制,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回购方式

(一)农户在本镇留一套安置房,其余面积回购的,以改善型购房凭证结算。

(二)农户申请全部面积回购的,以保障型购房凭证结算。对于有户无房且具备建房资格的农户,保障的一套安置房不作回购。

(三)改善型购房凭证:是指基准面积加优惠面积扣除实际安置面积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可兑现。

(四)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买商品房的,有效期一年,一年内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在县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改善型购房凭证价值=回购价*104%。如取得改善型购房凭证后没有使用,选择兑现的,一年内兑现额=回购价;超过一年,只能兑现,兑现额=回购价*104%。

(五)保障型购房凭证:是指对安置面积全额回购后支付的购房凭证,其面额的80%不得兑现,有效期一年。保障型购房凭证价值=回购价*104%。

第十四条 回购价格。农户申请后,剩余安置面积予以回购的,回购单价由各镇根据属地安置房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确定,回购单价每年一公布,2021年回购单价经过嘉兴市鼎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确定为__6100_元。回购单价多层公寓房以三层的调节价格为基准,高层公寓房以五层的调节价为基准。

第十五条 购房凭证上购房人的确定,由家庭中所有年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确定产生,并签字确认。

第六章  搬迁农户进城购房及奖励结算

第十六条  购房奖励范围。在完成回购结算后,凭购房凭证,选择在主城区(范围为东至乐园路;南至规划中的外环南路;西、北至东西大道)或各镇(街道)购买一手商品住宅的,给予不同额度的购房奖励。具体奖励额度为:购房款超过购房凭证面额80%(含)以上的,全额享受购房奖励;购买一手商品住宅实际支出的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面额80%的,享受应获全额购房奖励的80%。

第十七条  购房奖励标准。

(一)购房奖励面积标准

购房奖励面积为:基准面积扣除在属地实际安置的(一套)公寓房面积。

(二)购房奖励单价标准

2021年度奖励标准为:以实物+改善型购房凭证安置的,在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2600元/平方米;在镇(街道)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实际安置面积计。以保障型购房凭证安置的,主城区购房奖励结算标准为1600元/平方米。(以基准面积计)

(三)搬迁农户购房奖励款计算方式

当购房款高于购房凭证额的80%时,购房奖励款=(搬迁农户房屋基准面积-属地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

当购房款不足购房凭证额的80%时,购房奖励款=(搬迁农户房屋基准面积-属地实际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奖励单价(每年公布)*80%。

第二十九条  搬迁农户购房凭证使用办法。搬迁农户在向主城区或各镇(街道)房产公司购房时,可以凭购房凭证票面额支付购房款。

(一)当付款额大于等于购房凭证面额时,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搬迁实施单位与农户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农户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

(二)当付款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时(购房总额小于购房凭证面额或分期支付购房款),房产公司与购房户双方到场在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网签合同等),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搬迁实施单位与农户办理购房凭证结算,结算后农户向房产公司支付购房款。购房凭证余额部分,购房户无贷款的,直接划入购房户账户;购房户有贷款的,待银行放款后,划入购房户账户。

(三)搬迁农户未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购房,选择现金兑现的,凭与购房凭证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凭证,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搬迁农户购房奖励结算方式

(一)使用改善型购房凭证的搬迁农户在主城区或各镇(街道)购房的,可凭与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奖励结算,奖励结算预留10万元,在属地安置房交房后办理费用总结算。标准为搬迁签约当年度公布的奖励标准。

(二)使用保障型购房凭证的搬迁农户在主城区购房的,凭购房凭证或购房证明材料一致的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及购房合同经县农房征(搬)迁服务中心审核确认后,由搬迁实施主体与农户办理奖励结算。

第十九条   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于城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为一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海盐县于城镇“小县大城” 农房搬迁公寓式安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