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 发布时间: 2021-03-19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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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海盐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北路沿线(谢家路段)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海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盐政发〔2021〕9号)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谢家路延伸段道路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东至金昌香湖印、南至护城河、西至道路、北至城北路,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

三、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

搬迁期限: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

六、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城北路沿线(谢家路段)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七、现场办公地点: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号楼三楼。联系电话:86860781。监督举报电话:86038363。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请在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及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到现场办公点与征收实施单位,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手续。

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城北路沿线(谢家路段)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城北路沿线(谢家路段)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5〕23号)、《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盐政发〔2017〕42号)、《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补助标准》(盐政发〔2020〕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征收范围内摸底调查情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目的

谢家路延伸段道路建设项目需要。

二、征收范围及房屋基本情况

东至金昌香湖印、南至护城河、西至道路、北至城北路,该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非住宅)。征收总户数3户、总建筑面积3131.14平方米。

三、实施征收时间

签约期限: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

搬迁期限: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

四、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被征收人

(一)征收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征收实施单位: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征收工作组办公地点:武原街道城北西路232号2号楼三楼

联系电话:86860781

五、征收补偿政策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征收补偿方式

工业、仓储用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商业、办公用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两种方式之一。

(一)货币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二)产权调换: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由征收部门提供安置房源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价值的差价。

七、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价值,均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从报名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确定。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八、补偿、补助及奖励标准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包括被征收房屋、房屋装修、车库以及附属物等的价值,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并给予补偿。

(二)搬迁费

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费包含机器设备的拆卸、搬运、安装、调试等费用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其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给予一次性补偿,评估结果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三)临时安置费补助费

1.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的3%一次性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2.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8元的标准计发。

3.工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计发。

4.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户每月每平方米13元的标准计发。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的临时安置费计发期限为6个月。

(四)货币补偿奖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房屋登记用途分别给予货币奖励:

1.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给予奖励;

2.工业、仓储及其他合法用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15%给予奖励。

(五)非住宅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办公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300元;工业、仓储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评估价值(不含装修、附属物等)的5%给予补偿,最低不少于每平方米100元。

(六)签约、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10000元,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并腾空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10000元。

九、其他事项

(一)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实地踏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被征收人应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二)被征收人在搬迁时应向水电等相关部门缴清费用,不得私自拆除、更换相关设施设备。

(三)被征收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签订协议且搬迁完毕,办理房屋腾空移交手续,并将被征收房屋交给征收部门验收接管。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四)被征收人在签订协议时,应提交所涉房屋相关权属证明、使用证明,并提交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证件。

(五)本方案未详尽事项按国家及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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