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方案》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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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法律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现行补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和文件精神,与我县安置标准相适应,切实维护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权益,拟重新公布后继续执行。请各单位对标准的合理性、适用性,方面提出宝贵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公示期:2020年9月16日至2020年9月25日 联系电话:86116861 地 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78号 邮 编:314300 海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O二O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4)65号)、《关于公布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经济补偿标准的通知》(盐政发〔2015〕3号)规定的全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重新公布: 一、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1; 二、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成新率标准:成新率标准见附件2; 三、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经济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见附件3。 本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执行有效期至下次重新调整公布之日止。 附件1
说明:1.未列入上表的其他附属物可参考市场平均价格评估确定。 2.符合政策可享受自建房的被拆迁户,自愿放弃房屋重建,给予货币奖励,奖励标准: 大户3万元;小户2万元。 3.拆迁房屋须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签定拆迁协议,给予经济补偿,其被拆房屋残值归 拆迁人,评估成新率标准详见附表。 4.自拆自建过渡期为签协之日起六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人每月80元, 一人户提高到每月100元。搬家补助费大户800元;小户600元,一次发放。 附件2 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成新率标准
说明:根据本标准,结合房屋的使用保养状况经评估确定。 附件3 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经济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费标准
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园 1.桃、桔、梨、枇杷、石榴、柿子等。成片种植的(达到种植密度),按面积计算:新种果树(1年之内)每亩补偿1000元;1足年以上至2年每亩补偿2000元;2足年以上至3年每亩补偿3000元;3足年以上盛产期果树每亩补偿3000~4500元;衰退期果树每亩补偿2000~3000元。零星种植的果树,按棵计算:新种果苗(1年以内)2~5元,1足年至2年的果树每棵补偿5~10元;2足年至3年的果树每棵补偿10~30元,3足年以上盛产期果树每棵补偿30~80元。 2.葡萄、青提。成片种植的(达到种植密度),按面积计算:1年以下每亩补偿2000元;1足年以上至2年每亩补偿3000元;2足年以上至3年每亩补偿3000~5000元,3足年以上至5年盛产期每亩补偿5000~8000元,衰退期每亩补偿3000~4000元。零星种植的葡萄、提子树,按棵计算,标准同一般果园。 (二)桑园:成片种植的(达到种植密度),按面积计算:种植2足年以下的,每亩补偿800~2000元,2足年以上至3年每亩补偿2000~3000元,盛产专业桑园每亩补偿3000~4000元,衰退期每亩补偿1000~2000元。零星种植的桑树,结合种植年份和生长状况按每株3~5元补偿。 (三)各类树木:成片种植育苗的(不分大小按亩计算),每亩补偿1500~2000元。零星种植的按棵补偿,具体标准:胸径在5厘米以下(按离地面1.3米处量算),每棵补偿5元,胸径5~10厘米,每棵补偿5~10元,胸径10~20厘米,每棵补偿10~30元,胸径20厘米以上,每棵补偿30~50元。 (四)竹园:成片竹园按面积补偿,每平方米4~8元。 (五)花木(指月季、茶花、桂花、杜鹃、白玉兰、芭蕉、五针松、含笑、黄杨等)参照当年市场平均价格评估确定后给予补偿,凡涉及盆花的,只补偿搬迁费。 三、构筑物及设施补偿标准:
说明:1.未列的构筑物执行《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未列入《海盐县征收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经济补偿标准》和《海盐县征收集体 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可参考市场平均价格评估确定。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方案》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