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20-00049 成文日期: 2020-01-22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20- 02- 07 09: 45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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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及必要性

《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县政府令第31号)自2009年1月9日起施行以来,有力地保障了本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等文件的相继出台,对最低生活保障作出了新的规范和要求,现行《海盐县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许多内容已不符合上位法要求,也不能较好地解决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必要对其全面修订。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五条,分别对保障对象和标准、申请和认定、待遇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统一

《办法》第二条中规定,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六条中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嘉兴市标准执行,实行城乡统一。此规定符合国家和省对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城乡一体化的要求,也体现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公平性。

(二)明确职责

县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县发改、教育、公安、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管、统计、医保、残联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受理、调查核实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有关工作。

(三)细化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本县户籍家庭,同时供养人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是指:1.配偶;2.未成年子女以及虽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3.共同居住的父母;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连续三年(含)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与家庭失去联系的人员;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按照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家庭月均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计算。

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人员未就业的,按照本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收入。但是,有怀孕、哺乳、照护重大疾病患者或者重度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等情形的除外。

家庭成员根据法定义务向非共同生活的人员支出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在计算家庭收入时相应扣除。

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屋、机动车辆等。

(四)简化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书面提出;在本县范围内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当提供家庭成员及供养人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并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接受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依靠家庭供养的困难家庭重病患者、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组织民主评议:1.申请人家庭情况较为复杂的;2.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存在异议的;3.申请人主动要求进行民主评议的。

(五)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监督管理

1.资金发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额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从作出认定之日的次月起按月发放。

建立物价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联动机制。物价水平涨幅达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价格补贴。

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依法申请其他相关社会救助。

2.动态管理

县民政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档案,及时更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信息。

县民政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每月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财产状况复核,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走访调查。对家庭人口、收入较为稳定的家庭,应当每半年对人口、收入等状况至少复核1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的家庭,应当每季度至少复核1次,并且定期进行走访调查。

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障金额。保障金额的调整从作出决定的次月起执行。

3.渐退期

对人均收入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对象,给予一年的渐退期,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

4.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县民政部门应当取消最低生活保障资格:(1)财产状况不符合规定条件的;(2)渐退期满后,家庭收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3)拒绝接受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4)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及条件,无正当理由多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的;(5)有与其收入水平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的。(6)有严重失信行为被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的。

5.监督

县民政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公开设立咨询、信访、举报、投诉等联系方式,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社会监督。

县纪委县监委、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

(六)强化违法行为者的信用监管

对通过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资格的,由县民政部门取消其资格,并会同相关部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追回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处骗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适用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民政局

联系方式:0573-86110185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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