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市场主体(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12-11 16:38
  • 发布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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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市场主体(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科。

公示日期: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18日

联系人:蔡忻    

联系电话:0573-86116615

电子邮箱:362369668@qq.com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海政路333号行政审批中心A05办公室    


附件:海盐县市场主体(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市场监管局

2020年12月11日

海盐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

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与省、市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有关部署,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促进我县营商环境提升,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更大力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推行企业市场主体(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着力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提升商事登记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构建依法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科学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坚持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由县、镇(街道)两级同步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

(四)实施范围。本方案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主要经营场所或营业场所等事项。

二、工作举措

(一)简化申报材料。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后,凡在我县登记(含设立、变更)的市场主体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登记时仅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和承诺内容的“海盐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见附件1),免予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协议等场所证明材料。   

(二)取消书式证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实施后,原则上各镇(街道)、机关各部门不再出具书式的产权证明,登记机关不得要求市场主体出具并收取各类房产证明。市场主体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三)试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市场主体可以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对住所作为通信地址和司法文书(含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对经营场所可结合实际制定有关管理措施。对于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属于本县范围内的,免于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即可。

(四)涉及前置审批的特别情形。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注册登记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与前置审批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一致的,无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相关材料。

三、不适用范围

(一)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规划为经营性用途的地下空间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的禁设区域,不得申报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二)住宅(含车库及其它辅助用房);租用军队、武警部队所有房产;商务秘书企业和其托管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投资人新设企业;投资人及其高管因虚报住所登记信息有不良记录,记载于登记信息系统。

(三)不适用行业: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足浴、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馆业、餐饮(三小行业除外)、网吧、棋牌、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危险化学品、动物检验检疫、畜禽养殖、活禽交易、宠物经营、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垃圾处理、废品回收、放射性物品等经营的。

四、事中事后监管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    

(一)明确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市场主体应当对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各镇(街道)要及时告知市场主体行业布局及产业规划,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县级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定职责,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开展行业重点监管。

(二)落实信用分类监管机制。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的,在其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后加注“自主申报”字样。要建立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将登记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县级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重点监管行业、对象,结合信用风险等级分类,侧重监管任务重、信用风险高的市场主体,提高抽查的精准性和问题发现能力,同时提升抽查覆盖面。

(三)加强虚假承诺依法处置。各镇(街道)对本辖区当年所有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市场主体开展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置。对未具备应有特定条件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违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部门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因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册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四)全面开展信用联合约束。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对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不符的问题以及违法、不如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的行为除依法处罚外,还应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由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信用约束;同时建立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人员“黑名单”,对发现存在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人员,三年内禁止通过申报承诺制登记市场主体。对于违法、不实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行为的自然人负责人,由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依法列入信用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依法开展信用约束。

五、保障措施

(一)明确改革推进机制。建立县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为副组长单位,各镇(街道)、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消防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管局,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广泛凝聚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共识,各司其职,形成合力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的体制机制。

(二)加快改革落实到位。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梳理改革所带来的注册登记方式、材料、流程变化,做好流程再造、帮办指导等承接工作。加强对申请人住所地址填写规范性的把控,避免地名模糊、表述随意等问题,为后续服务与监管做好基础保障。以改革为依托,确保常态化市场主体开办“一窗受理、一次申请、一网通办、一站服务、一日办结”,全面提升全县市场主体开办便利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三)开展跟踪督导检查。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改革是我县营商环境提升行动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方案和任务清单,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专人负责,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见效。县深改办要适时对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落实情况开展检查、督查,对落实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同时强化结果运用。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海盐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附件:

海盐县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企业名称

(经营者姓名)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房产权证号

/不动产登记证号


房屋产权所有人


共有权人


园区(特色小镇)

管理机构名称


房屋用途


使用面积


使用权取得方式


房产使用时间


    申报人承诺:

已依法取得房屋使用权,该住所(经营场所)符合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的要求,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依法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申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有虚假陈述,申报人承担全部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

 

                   

 

 备注:住所(经营场所)如位于经辖区登记机关认可试点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的区域,免于提交场所租赁协议和产权证明。


 相关链接:【反馈】关于对《海盐县市场主体(经营场所) 申报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集期间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