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9-00005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文件编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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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今年内必须实现设区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纵向统一的要求,嘉兴市出台了《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后全市医保统筹区内保障范围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在此之前,我市原6个医保统筹区各自制定医保政策,县(市、区)制度碎片化问题突出,政策差异很大。此次,嘉兴市提出全市统一医保制度,采取“统放结合”的方式,“统”即出台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放”即对按统一制度实施确实有难度且有很大风险的少部分政策,允许各地制定针对性政策逐步过渡、做好衔接。 市医保局在起草《暂行办法》的过程之中多次征求县(市、区)意见,我县也多次梳理了《暂行办法》和目前执行的医疗保障政策差异,其中医保缴费年限的设置、退休人员按月延缴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等方面如立即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存在一定社会稳定风险,经市医保局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出台我县衔接政策逐步过渡至全市统一政策。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置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1年,且以后每年增加一年,直至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2年。缴费年限满足以上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仍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满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月延缴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按月延缴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按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的5.4%缴纳,且以后每年缴费比例增加0.4%直至7%(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5年过渡期内,延缴医疗保险人员在延缴期间按退休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退休人员办理医保费一次性补缴相关规定 2020年1月1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含享受征地保障待遇人员),在2020年7月1日前仍可按原20年缴费年限和2019年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2020年7月1日前仍未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必须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待遇 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85%支付。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并享受抚恤或优抚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政府承担。 (六)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和购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医疗补助(除优抚补助外)之后的自负部分,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1、重点优抚对象按80%救助;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按80%救助; (七)0-14周岁儿童白血病(含所有分型),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20万(含)以下的,报销比例为实际发生医药费的95%;先按照《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算,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超过20万元的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政策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海盐县。 四、政策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0573—861200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