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9-00003 | 成文日期: | 2019-12-31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9〕68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1-2019-0022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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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嘉政发〔2019〕2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妥善衔接《暂行办法》出台后的相关政策规定,维护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结合本县实际,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设置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须满21年,且以后每年增加一年,直至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2年。缴费年限满足以上条件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方法仍按《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06〕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未满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按月延缴医保缴费标准和待遇享受 自2020年1月1日起,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职)时按月延缴医疗保险,缴纳标准按全市职工个人规定缴费基数的5.4%缴纳,且以后每年缴费比例增加0.4%直至7%(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5年过渡期内,延缴医疗保险人员在延缴期间按退休标准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退休人员办理医保费一次性补缴相关规定 2020年1月1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含享受征地保障待遇人员),在2020年7月1日前仍可按原20年缴费年限和2019年退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医保缴费年限;2020年7月1日前仍未一次性补足缴费年限的,必须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一次性补足或按月延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待遇 自2020年1月1日起,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85%支付。 五、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或《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并享受抚恤或优抚金的重点优抚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镇(街道)政府承担。 六、一个医保年度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和购药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种医疗补助(除优抚补助外)之后的自负部分,下列人员按以下标准给予救助: (一)重点优抚对象按80%救助;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按80%救助; 七、0-14周岁儿童白血病(含所有分型),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药费,20万(含)以下的,报销比例为实际发生医药费的95%;先按照《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算,不足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补足。超过20万元的按《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以及《嘉兴市基本医疗保障暂行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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