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336U/2019-00697 | 成文日期: | 2019-08-10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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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针对当前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为预防和遏制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 二、内容解读 (一)严重失信名单: 1、严重失信名单列入依据: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相关规定“因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行政许可或者违反行为)。国家机关可以将该信息主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2、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的惩戒措施: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1、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2、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措施;3、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活动;4、限制高消费;5、限制任职资格;6、限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7、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8、撤销相关荣誉称号;9、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二)一般事故:是指依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以下”均不含本数 。 (三)社会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1、造成5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 2、造成2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 3、发生危及车站、商、市场、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设施安全的; 4、在建建筑物、构筑物支撑体系大面积坍塌的; 5、发生导致城市主要通信、电力、自来水、燃气等中断或者重要交通干线或其辅路中断的; 6、施工单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须紧急疏散200人以上的; 7、在敏感时间节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事故等级升级的。 三、实施时间 本规定自2019年8月12日起实施。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县住建局 联系方式:0573-860233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