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336U/2019-00691 | 成文日期: | 2019-08-10 |
文件编号: | 盐住建〔2019〕13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16-2019-0005 |
关于印发《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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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相关部门,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 《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应急管理局 2019年8月10日 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防和遏制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海盐县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严管十条措施》。 一、施工、监理单位凡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列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12-36个月,并向社会公开曝光,停止其参与投标资格,停止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办理。 二、施工、监理单位凡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度一律不得享受建筑领域财政奖励政策,事故企业及负责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依法给予上限的行政处罚。 四、对监理单位因违反监理规定、未履行监理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责令限期改正;与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3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资质管理权限上报降低资质等级。 五、对凡发生一般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一律给予12个月以下的停业整顿。 六、对建设单位强制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压缩合同工期导致事故发生的,给予罚款50万元;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及其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力,导致发生一般事故或造成社会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对发生一般事故或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复工验收,一律从严审批,并向上级报备。 九、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计入海盐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为6-12个月,公示期间,不得参与各类评优活动,并在嘉兴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时予以应用。 十、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建成工地标准围挡、进出工地车辆清洗系统、人脸识别系统等标准化管理设备设施,未具备条件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工程施工期间,对雨污未分流,扬尘治理不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一律予以停工整改。 本规定自2019年 8月 11日起实施,如与我县现有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