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9-00254 | 成文日期: | 2019-04-28 |
文件编号: | 盐政发〔2019〕1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0-2019-0004 |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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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人才住房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改善人才居住环境,鼓励和吸引各类人才创业创新,参照《海盐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盐政发〔2015〕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作为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三条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只租不售、动态管理的原则,重点解决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安居保障问题。
二、入住对象条件
第四条 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全职在海盐工作;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企业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企业人才,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企业人才,在本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在我县缴纳社会保险; (四)在我县无住房,并尚未享受其它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政策。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经申请可优先入住: (一)我县引进的符合《海盐县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盐委办发〔2017〕50号)中《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条件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 (二)具有硕士毕业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企业人才; (三)涉及重大招商等事项,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
三、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租住人才公寓必须由个人提出申请,每人(户)只限承租一套人才公寓。 第七条 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所属人才类别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原件或所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经县政府批准的其他人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县政府出具的批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除第七、第八条所列人才之外,其他申请租住的人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二) 申请人劳动合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等级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认定文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原件; (三)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原件; (四)承诺证明尚未享受其它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政策。 第十条 申请租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推荐,报县人力社保局审核; (二)对符合租住条件的人员,发放《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同时抄告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三)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房源情况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租住,并通知承租人持《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资格审查确认书》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 (四)承租人在缴纳履约保证金后与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协议》,协议一年一签。 第十一条 房源分配根据申请情况统筹安排,在申请人数大于房源数时,优先保障高级以上人才入住,其余人员则采取公开抽签形式进行分配。
四、租住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参照同地段当年市场租金平均水平确定,并报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公布。租金基准价原则上三年一定,由县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场情况提出调整意见并公示。 第十三条 符合《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条件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高级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100%的补助;其他人才第一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40%的补助,第二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30%的补助,第三年租金标准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20%的补助。符合入住条件的毕业五年以内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按照当年基准价给予第一年50%的补助。 第十四条 租金及水电、物业管理等费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采取先免后补的形式,由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按政策优惠后租金向承租人收取,优惠部分按年向县人力社保局申请补助。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托信息化管理等技术,开发入住管理、水电物业费收缴等功能服务。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赁期限不超过三年。期满后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续租的,承租人须提前一个月按申请租住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住协议,续租期限不超过一年。续租期间,租金标准按不低于当年基准价确定。 第十六条 承租人在本县范围内工作单位变动后,应在三个月内向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报告。 第十七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建,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承租人在使用期间对房屋形成的固定附属物归产权单位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承租人负有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的义务,因使用不当或其它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人居住人才公寓期间要自觉遵守公寓管理各项规定,自觉保护公寓文明卫生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做到文明居住。
五、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租住协议的签订、入住(退租)手续办理、租金收取等相关工作;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保洁服务由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委托的第三方社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协议的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享有人才公寓住房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不得出借、转租、闲置或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租住: (一)以弄虚作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人才公寓租住权的;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租金的; (三)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或连续三个月未居住(特殊情况需由承租人及其单位出具书面说明)的; (四)承租人已由单位、个人或其他方式解决住房的; (五)调离本县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满三个月后未在我县企业重新就业的; (六)租住协议到期的; (七)严重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的; (八)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九)其他根据租住协议的约定应当停止租住的。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自接到停止租住通知后十五日内搬离人才公寓,逾期拒不搬离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每季核查入住人才在盐就业情况、承诺未享受政策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抄送海盐县城市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按规定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金融、保险、秦山核电外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7〕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各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附件: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附件 海盐县人才公寓租住申请审批表
本表一式两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