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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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为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秩序,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和《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2011〕17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1.明确公开公示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等24项需要公开公示的材料。

2.要求在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上注明可能影响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内容,包括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等10项内容。

3.明确公开公示期限:自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之日起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

4.明确公开公示方式。采用“公开公示栏”和“公开公示簿”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并明确摆放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公开公示簿”摆放在公开公示台上,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开公示。

5.明确“公开公示栏”、“公开公示簿”的制作标准及设置要求。

6.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要求已有销售现场按本通知要求整改到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开公示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公布。要坚持整顿规范与制度建设并重,加强日常监督管,减少投诉矛盾纠纷,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积极推进良好的营商环境。

7.适用范围: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房地产市场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海盐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 86031610。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5日


信息来源: 县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