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的通知盐住建〔201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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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海盐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商品房销售现场信息公开公示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开公示内容 凡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现场公开公示以下信息: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项目名称的县地名办批复文件; 4.不动产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7. 已竣工验收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竣工验收备案表; 8.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表; 9.购房提示告知书(附件1); 10.不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11.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12.房地产经纪机构在佣金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的承诺; 1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 14.抵押信息,包括土地、在建项目、竣工项目抵押信息; 15.现场销售人员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企业名称+姓名+工号;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销售人员:企业名称+姓名+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证号); 16.标注可能影响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内容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件2); 17.对应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可售房源,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具体要求参照《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及《浙江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浙价检〔2011〕177号)(附件2); 18.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或现售备案号的宣传楼书或单页等宣传资料; 19.涉及全装修房屋,公布样板房户型信息,主要装修材料品牌、规格、型号; 20.《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2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2.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23.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委托经纪服务协议; 24.其他应当公开公示的材料。 二、可能影响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公开公示的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上注明以下可能影响生活的公共配套设施因素所在位置: 1.垃圾分类收集房、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垃圾处理设施; 2.配电房、开闭所、变电箱、变压器; 3.燃气调压站; 4.公共厕所、化粪池; 5.通信基站; 6.商业网点、市场; 7.物业用房、社区服务用房; 8.消防泵站、消防水箱、消防控制室; 9.地下室通气口、采光井; 10.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其他需要公开公示的内容。 三、公开公示期限 自取得商品房预(现)售许可之日起至全部商品房销售完毕。 四、相关标准 1.公开公示内容应当遵循真实、准确、有效原则。采用“公开公示栏”和“公开公示簿”方式进行公开公示,均应设置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1-17项内容必须上墙。“公开公示簿”摆放在公开公示台上,有条件的可同时采用电子信息屏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辅助公开公示。 2.“公开公示栏”正上方标注“公开公示栏”字样,尺寸不小于150cm×300cm,多个内容应集中整齐排布,上述公开公示内容中1-15项内容应在“公开公示栏”内进行公开公示,证书等需以扫描件(彩色)形式,扫描件尺寸与原件一致;16、17项内容与1-15项内容分开设置,尺寸均不小于150cm×150cm,具体排布版式可参考附件2;18-24项内容在“公开公示薄”内进行公开公示,另外,第17项内容在上墙公开公示的同时,必须在“公开公示薄”内同时体现。 3.“公开公示簿”应放置在统一标准的公开公示台上,“公开公示簿”尺寸不小于30cm×40cm,封面标注“公开公示簿”字样,纸张大小为A4纸,且不少于2套,首页设公开公示信息目录,内容按目录序号设置;公开公示台台面尺寸不小于40cm×100cm,高120cm左右,正面标注“公开公示台”字样,与“公开公示栏”相对集中布置。 4.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需要公开公示的其他信息也应在“公开公示栏”或“公开公示簿”内一并公开公示。公开公示信息有变化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应及时更新,保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应注明变更调整内容。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受委托的经纪公司销售人员信息应上下分开横向排列,统一注明所在单位名称,个人信息包括照片、姓名、工号或证书号,照片尺寸不小于8寸,经纪机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五、其他相关要求 1.项目位置示意图、沙盘、宣传楼书或单页等宣传资料的信息内容一致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欺骗或误导购房者。 2. 项目申请第一期预售许可时,在踏勘现场项目进度的同时,核查已有的公开公示内容是否已在销售现场设置到位,未设置到位的限期整改到位。 3.已有销售现场公开公示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必须在发文之日起15天内完成整改。 4.销售现场公开公示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公开公示的,约谈企业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进行公布。 本通知自6月15日起执行。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3日 附件1: 购房提示告知书 为了更好地维护商品房卖买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买卖纠纷,双方在签订《购房意向书》或《商品房卖买合同》前,请购房人仔细阅读并了解以下提示: 1.请仔细阅读“公开公示栏”和“公开公示簿”中载明的所有项目信息。 2.申请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请确认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条件;如不能自行确认的,请咨询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 3.请确认意向购买的商品房所在楼宇是否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表》,如未取得则不得销售,且不得以内部登记、VIP卡等形式,向您收取排号费、诚意金、认筹金、保证金、融资、借款等任何预订性质的费用。 4.请主动核实销售人员身份信息(应与公示栏中销售人员信息一致),公开公示栏中未公布人员一律不得销售房屋。 5.请认真阅读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6.任何宣传通过封闭露台、设备平台以及其他形式增加室内使用面积的所谓“拓展面积”等,在实施时均存在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请慎重考虑。 7.设有样板房的房地产项目,应该注明该样板房是否为交付样板房。如为交付样板房则应标明主要装修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 8.请核实意向购买的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情况,如有抵押,请查看抵押种类、期限等信息,或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不动产登记窗口)进行核实。 9.项目沙盘所示内容仅为参考,实际建设以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施工图纸为准。 10.销售人员所讲的各项收费是否已在公开公示栏中进行公开公示。 11.对您的个人承诺请保留好相关证据。 12. 请在认真查阅上述内容并查阅销售现场公开公示的所有信息后,签订本告知书,表明购房人已知晓该项目和所购买房屋的主要相关信息。 上述事项我已认真阅读并了解。 所购房号: 购房人签字: 销售人员签字: 身份证号: 工号或证书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2 公 开 公 示 栏1
公 开 公 示 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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