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9-00618 | 成文日期: | 2019-11-30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9〕65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1-2019-0021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美丽乡村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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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推进美丽乡村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推进美丽乡村高质量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打造乡村振兴先行示范县的实施意见》(盐委发〔2018〕15号)文件精神以及《海盐县县域美丽乡村专项规划(2018-2022年)》,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叠加效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多方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全县美丽乡村高质量、高标准、高要求、高水平建设,把我县乡村振兴示范区打造成全市乃至全省的乡村振兴示范标杆区。 二、补助标准 加大连点串线力度,突出重点、注重长效、培育业态,推进美丽环境向美丽经济转化、农副产品向旅游商品转换,对美丽乡村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一)高质量建设美丽乡村精品村 1.对乡村振兴示范区规划范围内的已完成升级版美丽乡村建设的村,所追加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确定,采取项目化管理制度,按照县级审定的建设计划及投资额度,由县财政按实际建安审定价的50%给予奖励。 2.对新列入升级版美丽乡村建设村的建设项目,按照县级审定的建设计划及投资额度,经考核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由县财政(含上级资金)给予每村实际建安审定价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镇以下按1:1配套。 3.对列入市对县考核所确定的村,鼓励镇(街道)、村实施美丽乡村提档升级建设项目,按照县级审定的建设计划及投资额度,由县财政按实际建安审定价的50%给予奖励。 (二)高标准打造美丽乡村精品线 以《海盐县县域美丽乡村专项规划(2018-2022年)》4条美丽乡村精品线为重点,按照《嘉兴市美丽乡村精品线督查考核办法》的要求,高标准建设美丽乡村精品线。建设项目按照县级审定的建设计划及投资额度(不包括路面维修、“白改黑”等工程),经考核验收达到建设标准的,县财政按实际建安审定价的60%给予奖励,政策处理费由镇(街道)承担。精品线建设项目涉及多个镇(街道)的,规划设计、建设内容等由县级统筹确定,费用由涉及镇(街道)根据区域内路线长度按比例承担。 (三)高要求推进美丽乡村长效管理 建立健全美丽乡村长效管理机制,积极鼓励开展长效管理市场化运作模式。对《海盐县美丽乡村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四条精品线上已完成升级版美丽乡村建设的重点村,每年组织对农村人居环境、旅游基础设施、农房建筑风貌管理等美丽乡村长效管理工作评比。根据评比结果设五星级1名、四星级2名、三星级3名、二星级5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7万元、4万元的奖励。 (四)高水平开展“优美庭院”创建 积极鼓励各村、广大农户开展“优美庭院”创建,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对通过市级“优美庭院”示范村(示范点)创建验收的村,县财政给予每村5万元的奖励。围绕乡村振兴示范区和美丽乡村精品线、升级版建设,重点推进点上线上“优美庭院”示范户创建,以村为单位,由县财政按每户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12月30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三年。2019相关考核奖励补助标准参照此意见执行。原《关于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盐政办发〔201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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