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12-31 14:30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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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的总目标。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办法(试行)》,全省逐步规范社保基金征收、省级调剂金上解比例、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的政策和经办管理流程;实现参保登记、征收机构、缴费基数、征缴流程、数据信息五个统一,依法夯实缴费基数,促进公平竞争;2020年省人力社保厅计划实现养老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和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此,在依据省、市有关政策和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拟定我县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二、政策主要内容

(一)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确保新录用人员实现各类社会保险全覆盖。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4%缴纳。其中在本统筹区参保的部属企业根据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件规定缴纳1%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8元。

(二)按照《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调整至16%。

(三)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缴费标准: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政策继续按照盐人社〔2013〕166号文件精神执行。2019年度公布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一档。  

(四)职工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  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级部门正式公布后调整)60%的,其缴费工资暂按332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工资暂按16610元确定。

失业保险  职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8元。

(五)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征缴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17〕59号》规定,被征地人员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3%的18%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征地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本人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六)根据嘉兴市统一规定确定的项目

1.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征缴标准暂不作调整,继续按嘉人社〔2019〕78号文件精神执行;

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

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市医保局统一标准执行。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海盐县。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海盐县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0573—86035731。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