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202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盐政发〔2019〕24号
FHYD00-201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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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202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0年度海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及相关社会保险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202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调整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 (一)单位缴费 用人单位应为全体职工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缴费工资总额、缴费费率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4%缴纳。其中在本统筹区参保的部属企业根据浙人社发〔2011〕220号文件规定缴纳1%的社会化管理服务资金;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16%缴纳。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单位当月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5%缴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8元。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的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办法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一类至八类分别按照该行业用人单位当月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缴纳。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政策继续按照《关于实行工伤保险缴费浮动费率的通知》(盐人社〔2013〕166号)文件精神执行。2019年度公布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向上浮动一档。符合规定条件的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仍统一按照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1.6%缴纳工伤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统一以全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4%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32元。 (二)职工缴费 基本养老保险 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8%申报缴纳。职工月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上级部门正式公布后调整)60%的,缴费工资暂按3320元确定;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缴费工资暂按16610元确定。 失业保险 职工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8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标准以上级部门公布为准。 三、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征缴标准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建账资金、养老保险统筹费及社保风险准备金等组成。 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建账资金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3%的18%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26.2元,缴纳15年为148716元。60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每增加一岁,建账标准下降5%,最高下降50%。 养老保险统筹费按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的18%缴纳,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9.2元,缴纳15年为30456元。60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建账资金打折部分由被征地单位作为养老保险统筹费一并上缴。 社保风险金由征地单位以上年度公布的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按每人5年的标准即59724元,直接上缴县社保风险准备金专户。 征地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按本人要求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统筹资金。 四、其他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长期护理险、大病保险缴费标准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为163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费56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107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贴标准为县以上财政承担65%,镇(街道)财政承担35%。 (三)机关事业医疗补助 采用绝对额征缴,确定为每人每月200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嘉兴市统一标准筹集。 (五)养老保险补缴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后由用人单位补缴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2%缴纳。 上述各项社会保险费征缴标准执行时间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