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百开委〔2019〕33号
FHYD99F-2019-0001
|
||||||||||||||||||||||||||||||||||||||||||||||||||||||||||||||||||||||||||||||||||||||||||||||||||||||||||||||||||||||||||||||||||||||||||||||||||||||||||||||||
|
||||||||||||||||||||||||||||||||||||||||||||||||||||||||||||||||||||||||||||||||||||||||||||||||||||||||||||||||||||||||||||||||||||||||||||||||||||||||||||||||
各办(中心)、村(社区)、相关企业及单位: 《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镇)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委员会 海盐县百步镇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10日 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高质量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打造亩均效益高地,特制定本办法,着力完善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特色产业生态,为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拓宽发展空间。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范围内政府投资“两创”中心。鼓励企业经营小微企业园(包括出租面积达到企业厂房总面积40%及以上的企业园区、占地面积20亩或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小微企业园)申请,经政府认定后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小微企业准入及发展要求 (一)准入要求。适用于预扩大承租面积或改迁承租位置的现存小微企业以及新增承租的小微企业(准入最低标准和企业类别见表1): 1.达到优先类的原则上可直接入驻,但入驻政府两创中心视入驻需求实际情况也需实行竞争性分配; 2.达到鼓励类、允许类准入要求的小微企业需参与竞争性分配; 3.“绩效指标满足条件”中两者均不满足的企业下降一个类别档次,同等竞争条件下,上一类别企业优先入驻; 4.竞争性分配主要参考指标为企业类别、是否上规、上规年限和亩均税收、亩均销售和预计年度增速等六项指标确定入园企业,并优先考虑区(镇)重点支持发展的行业产业企业,由拟入园企业在申请表、发展规划中提出,对发现存在虚假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 5.其它未尽事宜由区(镇)经发办负责解释。 表1 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分类准入要求
(二)发展要求。针对本办法适用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存量企业,按照表2标准进行考核;已制定《发展协议书》(附件2)的小微企业,按照《发展协议书》相应标准考核(《发展协议书》有关指标不得低于表2标准)。 表2小微企业分类别发展要求
三、小微企业入园和年度联审流程 (一)入园流程。意向小微企业自行向区(镇)经发办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表(附件1)、发展规划和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并按照图1流程办理入园手续。 图1 小微企业园入驻操作流程 注:1.发展规划应包括产业细分领域、产值、亩均销售收入及亩均税收及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等经济指标,以及在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等方面的预期效果;要求各项经济指标均不低于表1、表2相关要求。 2.竞争性分配以企业发展规划为依据。 (二)年度承诺联合评审流程。适用于本办法使用范围内的小微企业园存量企业,以及按照本办法入驻后达到完整自然年度(或自然年度内入驻时间达到9个月及以上的)的小微企业(特殊行业考核时间另行研究决定),次年(含)起每年2月底前,由企业自主向区(镇)经发办提出年度承诺联合评审申请,并将相关承诺发展现状的书面说明、财务报表及相关证明资料提交至区(镇)经发办审核。3月底前,区(镇)经发办完成审核并公示,年度评价达到优先类标准的直接续租,考核不合格企业责令在6月底前退出小微园区。县绩效评价将作为企业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激励与倒逼机制 (一)年度激励机制。对于达到或高出《发展协议书》要求的企业,针对企业上年租金支出按照表3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对区(镇)的财政贡献。 表3 小微企业年度激励政策
上述奖励标准仅限承租政府“两创中心”的企业,经认定的企业经营“小微企业园”按此标准减半执行。 (二)年度倒逼机制。对与发展速度要求有一定差距的企业,实施如表4的倒逼机制。 表4 小微企业年度倒逼机制政策
“毕业”机制。在小微企业园高质量管理办法运行期间,企业运营良好且达到《发展协议书》要求,并按照《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孵鹰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参加“孵鹰计划”培育的,在三年培育期内达到相关要求的,除享受租金补贴奖励外,还可对已承租的政府“两创”中心按栋或按层分割厂房产权,也可优先安排供地支持(具体政策参见该《办法》)。 五、实施期限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暂定三年(2020年—2022年)。 附件: 1.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入园申请表 2.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入园发展协议书 附件1 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入园申请表
附件2 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小微企业园入园发展协议书 甲方: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乙方: 公司 根据该地块土地出让合同和我县节约集约用地有关政策规定,乙方租赁 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两创中心*期*幢*单元*号*层 实施 年产***** 项目,约定如下: 一、产出控制指标 (一)乙方实施的项目总投资 *** 万元,租赁建筑面积为 ***** 平方米,折占地面积***亩(租赁建筑面积/该地块整体建筑容积率)。 (二)乙方入驻后达到完整自然年度(或自然年度内入驻时间达到9个月及上的)的,乙方应达到亩均销售≥***万元/亩或亩均税收≥**万元/亩(自然年度内入驻时间达到9个月及上的按比例折算),第二个自然年度(含)起连续3年年亩均销售增长率或年亩均税收增长率应≥***%。 其中,乙方非规模以上企业且租赁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应在入驻后三年内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二、激励和倒逼机制 (一)激励政策: 1、乙方实际亩均税收完成约定标准的,甲方奖励给乙方年租金支出5%的补贴;乙方实际亩均税收超出约定标准15%(含)至25%的,甲方奖励给乙方年租金支出15%的补贴;乙方实际亩均税收超出约定标准25%(含)以上的,甲方奖励给乙方年租金支出 25%的补贴;实际亩均税收增速特别快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奖励。 2、乙方运营良好且达到本协议各项指标,并按照《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孵鹰计划”实施办法》参加“孵鹰计划”培育的,在三年培育期内达到相关要求的,除享受租金补贴奖励外,还可对已承租的政府“两创”中心按栋或按层分割厂房产权,也可优先安排供地支持(具体政策参见该《办法》)。 (二)倒逼政策:乙方有1项及以上指标与发展要求差距在30%及以内的,次年租金上浮15%,电费加价0.3元/Kwh,水费加价0.5元/吨,下一年仍未达标的责令退出小微企业园;乙方有1项及以上指标与发展要求差距在30%以上的,责令退出小微企业园。 (三)其它约定: 1、乙方在科技创新或人才引育方面贡献突出的,可自选1项未完成指标,指标与发展要求的比值增加10%; 2、乙方或缩小租赁场地到约定投入产出各项控制指标的应重新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三、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并按照但不限于《关于严格项目准入加强工业厂房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盐审改办〔2018〕2号)、《海盐县深化“厂中厂”整治八条意见》及《海盐县“厂中厂”整治“六个一”“十个一”规范》(盐转升办〔2019〕9号)、《浙江百步经济开发区(百步镇)“美丽厂区”建设、“厂中厂”及“低散乱污"企业整治十条指导意见(试行)》等,执行好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合法合规生产经营要求。 四、乙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则取消年度考核资格,并责令乙方退出小微企业园。一是重大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即上年度发生1起及以上死亡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二是重大影响的环保问题,即上年度发生1起及以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被公安机关查处,并移送起诉的环保事件;三是企业发展实际与《发展协议书》中承诺的产业领域存在较大差距等。 五、乙方发生名称变更、股东、股权、投资内容变更后30日内,应书面通知甲方,视情况重新签订或变更本协议。 六、本协议签订后十日内,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签订《项目入驻厂房租赁协议》、《物业服务协议》作为本协议的从协议(见附件)。 七、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县经信局备案一份。 附件:《项目入驻厂房租赁协议》、《物业服务协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1]纳税以上一年度实缴税收合计数计算,具体包括实际入库税额及视同入库税额。 [2]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示范企业等同类机构,或完成省级工业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省级首台(套),新引育符合海盐县人才分层分类目录中省级高端及以上人才2名及以上;以上任意一项(申请受理视同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