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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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9〕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规范、引导公民丧葬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骨灰存放场所是指经县民政部门批准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所在镇(街道)、村(社区)内居民提供骨灰寄存的公益性殡葬基础设施,包括安息堂、骨灰墙(廊)等。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骨灰存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应以节地集约型的安息堂为主要形式,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以镇(街道)为单位或多村(社区)集中建设,不得新建或扩建公益性墓地,并逐步拆除陈旧的、不符合规划的安息堂、公益性墓地等骨灰存放场所。

第五条  各镇(街道)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应当一步规划到位,分阶段实施。骨灰存放格(穴)位总量应根据辖区内已有骨灰存放总量和今后20年预计将新产生的骨灰数量来确定。

第六条  骨灰存放场所建设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同时应将下列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一)镇(街道)申请报告;

(二)当地政府同意骨灰存放场所建设的相关证明资料;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  骨灰存放场所整体布局要求合理,基础设施要求齐全,骨灰存放式样应基本统一。

(一)遵循便民利民、交通便利、道路通畅、停车有序的原则;

(二)主体建筑外观大方,内部设置美观整洁,通风良好,间距适中,容量合理;

(三)骨灰格(穴)位全封盖(不露骨灰盒),材质以金属板或其它高强度耐火新型材料为主构造;

(四)基础设施包括公共服务区、骨灰存放区和服务办公区,具体应包含有办公室、信息档案室、应急消防室、值班室以及无烟化处理焚烧炉、停车场等必要设施,有条件的可配套设立白事厅、灵堂、集中餐饮等附属设施;

(五)实行园林化管理,竣工后绿地率应不低于30%。

第八条  对新建或改扩建竣工的骨灰存放场所,由县民政部门参与并按照殡葬行业标准进行验收。

第九条  新建或扩建的安息堂,经验收合格并达到相关标准的,县财政按建安费用审定价的50%给予补助。提升改造的安息堂,按照审计后实际支出建安费用的50%给予补助。

第十条  鼓励骨灰存放场所采取多种运作模式,可由镇(街道)投资建设并直接负责运作管理,也可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按照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操作。

第十一条  骨灰存放场所须根据实际情况,配备1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负责骨灰存放登记、格(穴)位维护、秩序引导、环境清洁、安全巡视、绿化养护等事务。

第十二条  骨灰存放场所应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职责,并上墙公示,加强管理,提升骨灰存放率。骨灰存放档案信息应电子化管理和纸质登记入档同步进行,实行存放跟踪管理。

第十三条  骨灰存放场所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设施,并在出入口等重点部位安装监控设备,做好相关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四条  骨灰存放场所倡导献花、鞠躬、行注目礼等文明祭扫方式,禁止携带明火、冥纸、纸钱、纸扎等祭祀用品进入骨灰存放室。祭祀物品应在指定焚烧炉内进行无烟化处理。

第十五条  骨灰存放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和跨辖区开展服务。如收费,收费服务标准须经县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并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明码标价,同时做到上墙公示。

第十六条  骨灰存放格(穴)位的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第一个使用年限届满前,骨灰存放管理单位有义务告知用户前来进行骨灰处理,用户要求延长使用期的,可办理续用的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县民政部门应加强骨灰存放场所的行业监督和管理,开展对骨灰存放场所的年度检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海盐县骨灰存放场所建设和管理办法》(盐政办发〔2014〕9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