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9-11-22 10:28
  •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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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工会?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中国工会以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为根本准则,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

二、哪些单位需要建立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三、哪些单位需要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四、为什么要委托税务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筹备金)?

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有利于工会经费收缴的规范化,提高工会经费缴费的遵从度,增强工会经费收缴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税款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三是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有利于防止工会经费和国家税收流失。

五、工会经费(筹备金)征收范围

本县范围内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税务部门征收工会经费。征收对象具体名单由县总工会确认,目前代收对象为职工人数25人以上(含25人)缴费单位。

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征收工会筹备金。征收对象具体名单由县总工会确认,目前代收对象为职工人数25人以上(含25人)缴费单位。

已建工会的金融、邮政、电信、移动、联通、供电以及其他中央、省市在本县企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原拨缴方式执行。

六、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依据

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收缴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根据《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56号)规定,我县工会经费(筹备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委托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七、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缴费标准

工会经费(筹备金)按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计缴基数,考虑到实际情况,暂按上年度海盐县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平均25人以上(含25人)的职工人数确认工资总额下限,按工资总额的0.8%计算,2019至2021年减半征收,2022年及以后将逐步按工会法要求规范征收。为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确定在年底一次性征收当年度工会经费(筹备金)。

八、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会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工会经费(筹备金)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不是工会性质的改变,只是基层工会经费收缴渠道的调整。企业单位依法上缴的工会经费,在税前列支,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

九、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流程

㈠缴费核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企业(单位)名单、费率和最低缴费额,由县总工会确定,应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由总工会发放书面核定通知书。

㈡申报缴纳:缴费单位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本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申报表使用《通用申报表》,并由缴纳单位按不低于县总工会核定通知书金额,自行申报缴纳。

㈢缴费期限:缴费单位应于每年年末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本年度应缴的工会经费(筹备金)。

㈣缴费凭证: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㈤缴费咨询:缴费单位对税务申报缴纳操作流程不明确、无法申报的,可与所辖税务分局联系。

缴费单位对工会经费(筹备金)应申报缴纳的金额和如何计算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核定金额有疑问,可拨打县总工会或所在地镇(街道)总工会电话咨询了解相关政策和核定计算方式。

十、工会经费筹备金的退费手续

工会经费(筹备金)多缴与退费由县总工会进行认定并办理退费手续。因各种原因造成多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由缴费单位向所在地的镇(街道)总工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镇(街道)总工会审核并加盖公章后,由县总工会财务部门办理退费。

十一、对拒不组建工会的单位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拖延或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单位如何处理?

缴费单位拖延或未按规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拒不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工会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工会经费的监督管理有哪些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十四、实施时间

本政策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十五、解读部门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总工会;联系电话:0573-86026729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