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9〕56号
FHYD01-2019-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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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工会改革需要,切实提高工会工作效率,规范工会经费的拨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原则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的改革,应在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基础上,体现“依法拨缴、逐步均衡、总量可控、倾斜基层”的原则,平稳有序推进工会经费(筹备金)税务代收。 二、拨缴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 三、适用范围 (一)本县范围内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且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筹备金。 (三)已建工会的金融、邮政、电信、移动、联通、供电以及其他中央、省市在本县企业单位工会经费(筹备金),按原拨缴方式执行。 四、拨缴方式及标准 (一)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按上年度海盐县最低工资标准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平均25人以上(含25人)的职工人数确认工资总额下限,按工资总额的0.8%计算,2019至2021年减半征收,2022年及以后将逐步按工会法要求规范征收。 (二)开业或者设立已满1年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依照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工会经费计算办法计算筹备金。 (三)已建工会的金融、邮政、电信、电力、移动、联通和其他中央、省市在本县企业单位,按原渠道收缴。 (四)为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确定一次性代收当年度工会经费(筹备金)。 五、管理指导 (一)建立工会经费税务代收部门会商机制,由总工会、税务局分管领导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做好研究分析,协同推进。 (二)各级工会和税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工会经费(筹备金)的拨缴管理,组织开展工会经费(筹备金)拨缴情况督促指导。 (三)各级工会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四)各级工会要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筹备金)由税务部门代收的宣传、咨询及有关问题的处理工作。 (五)工会经费(筹备金)所开具的凭证比照税务部门征收税费款开具票据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工会经费税前列支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执行。 (七)充分保障基层工会经费正常需求,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总工会关于加强和规范乡镇(街道)工会经费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总工办发〔2015〕6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回拨补助,对经费仍存在缺口的镇级工会实行专项补助。 (八)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