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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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2016年4月14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等10部门根据《指导意见》于2018年5月22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盐住建〔2018〕103号),由于手续办理较为复杂,工作未取得理想效果。 2019年4月23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0 号)出台,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应相应组织成立各县(市、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日常工作机构,负责辖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对既有住宅电梯加装工作实施财政补助,各县(市)的补助标准自行制定。为推进这项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本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本实施细则共分六章。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业主同意比例、负面清单要求;第二章实施主体,明确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任务,并明确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实施;第三章资金筹集,明确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并由财政部门对加装费用及管线迁移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第四章实施程序,由制定方案、协议公示、专项设计、联合审查、工程施工、竣工验收、使用登记、建档移交等环节组成;第五章其他事项,明确加装电梯新增部分面积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第六章附则,明确我县原10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同时废止,明确本细则的实施时间。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2月12日起施行。 四、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73-86033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