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盐政办发〔2019〕53号
|
|||||||||||||||||||||||||||||||||||||||||||
|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9〕20号)等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既有住宅的电梯加装工作。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 第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第五条 凡列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的既有住宅申请加装电梯的不予批准,负面清单见附件。
第二章 实施主体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为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的相关业主,负责意见统一、资金筹集、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补助申请、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生产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保险公司等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申请人委托其他单位代为组织实施的,受托人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八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第九条 本人及配偶无公积金贷款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 第十条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四层及以上(含四层)的非单一产权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府按照电梯加装费用5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的补助;涉及管线迁移所需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台的补助,补助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财政补助实行“事后审核、一次性拨付”,实行预算管理,列入县住建局部门预算。加装电梯验收合格并办理使用登记后,申请人提交镇(街道)、社区审核意见表、部门联审意见、合同(包括设计、监理、施工、设施设备采购、管线迁移、电梯检测等)、竣工验收合格报告、使用登记证书、竣工决算及审计报告、费用支付发票等原件及一套复印件材料向县住建局申请补助,县住建局会同财政局每年一次集中审核通过后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电梯加装完成后的运行电费、管理费、年检费、维修维保费、更新改造费等由相关业主自行承担。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制定方案。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同意。 第十四条 协议公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经相关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项目负责人或委托单位主要职责、资金概算及费用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费用分摊方案以及加装完成后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等内容。 以上协议和方案由申请人报加装电梯房屋所在社区初审,社区在拟加装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10天。公示期间,因加装电梯可能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所在社区应当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不成功的,社区不予初审盖章。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由社区初审盖章并报送镇(街道)审核。 第十五条 专项设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协议和方案经镇(街道)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专项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生态环境、应急救援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六条 联合审查。申请人应当向县住建局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表; 2.经镇(街道)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协议; 3.经镇(街道)审核后的加装电梯实施方案(相关文字说明、图纸等); 4.施工图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加盖各专业负责人章的施工图、原工程地址勘察报告(原无的需进行补勘)、加装电梯房屋的原建筑(结构)竣工图或工程质量检测报告、申请人授权设计的委托书(原件)等施工图图审资料; 5.相关证明文件(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 6.管线迁建方案; 7.其他材料。 县住建局召集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项目所在地镇(街道)等进行实地勘察、施工图审等联合审查并出具联合审查意见。积极协调供水、供电、排水、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单位进行管线移位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与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监理、电梯安装单位签订相关合同。加装电梯施工前,安装单位应书面告知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电梯安装监督检验申请。施工过程中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加装电梯相关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项目所在社区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参加。 第十九条 使用登记。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前应经电梯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办理相关保险,并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第二十条 建档移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电梯检测合格后,申请人应将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县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加装电梯新增部分,不再另行测绘,不计入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不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在不动产权证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 第二十二条 对已经通过联合审查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第二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布本地区常用有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名单等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2日起施行,《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试行)》(盐住建〔2018〕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附件 海盐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