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8-00457 | 成文日期: | 2018-06-22 |
文件编号: | 盐政发〔2018〕21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0-2018-0007 |
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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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维护县城区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物业管理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海盐县县城中心城区的建设与管理,县城中心城区的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的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其他镇(街道)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城市容貌建设与管理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二章 建筑景观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内,应进行城市设计,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协调。 第五条 具有代表性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包括历史遗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特色,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第六条 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包括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颜色原则上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 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内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按照不同建(构)筑物类型,由产权单位定期进行清洗、粉刷或维护,保持立面的完好与整洁。玻璃、贴面砖、金属板类墙面的应每3年清洗一次,石材类、水泥、涂料等其它材质的应每3至5年清洗一次。 第七条 建(构)筑物上无违法违章搭建,并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屋顶、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杂物,无擅自搭建的挂台、雨棚、鸽舍、卫星接收器等;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信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八条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建(构)筑物附属的防盗窗、雨水管道、晒衣架、防护栏等应采用不易腐蚀、变形和脱皮的材料,并保持整洁及正常使用,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应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九条 经批准建设的临时设施、临时建(构)筑物,相关部门应督促到期必须及时拆除。临街和居住小区的建(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设计风貌,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开窗、开门,不得擅自封堵窗户。 第十条 临街商店门面应美观,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空调室外机的下沿高度不低于2米,空调冷凝水应接入排水管道,不得排放到建筑物外墙面和室外地面,破损或已丧失功能的空调室外机要及时修复或拆除,新建建筑物应当统一设置空调外机承台(机位)。 第十一条 餐饮业单位应按照《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554)的规定安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临街住宅楼外墙不得新装油烟排放管道和净化装置;油烟排放口不得直接朝向街道和住宅楼;油烟排放污染建(构)筑物外墙的,应及时清除,恢复外观。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未纳入污水管网的建筑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十二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单位或商店宜采用透视、美观的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 主要道路两侧、城市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花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街道里弄、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第十四条 各类工地应有封闭式围墙遮挡,围墙的外观与环境相协调。围墙外侧环境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材料、机具、垃圾等,墙面不得有污迹,无乱张贴、乱涂画等现象;主要道路两侧墙面应通过彩绘、公益宣传等形式进行适当美化,公益广告宣传面积不小于围墙总面积的30%;靠近围墙处的物料堆放高度不得超过围墙顶部;工程立面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施工,车辆出入口设置水冲轮胎设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扬尘污染。 临街建筑工地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封闭式围墙,同时设置工程告示牌;水利、交通、市政工程施工围墙高度不低于2.2米,围墙保持整洁、完好,并设有夜间照明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待建地块周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米的实体围墙并粉刷,保持围墙的完好、整洁;1年内未计划开发的地块,应进行临时绿化或种植相关苗木,并定期清理垃圾、杂物,保持整个地块的整洁、卫生。 第十五条 各种街头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清洁和美观。 第三章 公共设施 第十六条 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标识明显,造型美观、具有本地特色,外形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七条 公共设施应定期清洗和维护,保持整洁,无涂写、张贴、刻画、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闲置或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拆除,不得随意改作他用。 第十八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栏、路名牌、道路指路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设置规范、准确,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九条 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公益彩票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第二十条 电线杆、路灯杆、指示杆等杆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吊挂;各类标示、标牌有机组合,提倡多杆合一;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缠绕、悬挂,各种架空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第二十一条 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景观照明应体现建筑本身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道路装灯率100%,亮灯率不低于98%,设备完好率不低于98%。城市照明灯具的炫光限制应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布局合理,设计美观,与周边街景相协调,公共厕所设施等级应不低于二类水平,保持内外整洁、完好。 第二十三条 各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收集站等公共环卫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主要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垃圾容器间和垃圾桶。沿街果壳箱应每日清洗,垃圾桶、垃圾容器间清运作业后,应清洗干净,无垃圾、污水和污迹。 公共场所果壳箱应采用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垃圾分开投放、收集的分类果壳箱,箱体上应有明显标识易于识别,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共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应保持完好、干净,并按照使用年限及时更换、拆除;出现使用故障或安全隐患应及时修复、拆除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 城市雕塑和各类街景小品应体现地域文化元素和公益元素,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外观完好。
第四章 园林绿化 第二十六条 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城市内新建、改建、扩建项 目的配套绿地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园、绿地等建设布局合理,街头园林小品、绿道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根据植物的观赏和功能特点,科学配置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大力推广乡土植物,营造有本土特色的绿化景观,彰显“绿色”理念。 第二十八条 城市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定期修剪,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泥土裸露,树穴应设置侧石,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上无擅自悬挂的物品,无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第二十九条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季相分明;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皮空秃;绿地内无杂物。 第三十条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完整。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带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一条 城市道路绿地率指标应符合国家《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相关规定;古树名木应设置保护标志,落实责任人,定期进行养护。 第三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注重庭院、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 第三十三条 严禁违法侵占绿地,擅自修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第五章 广告标志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牢固安全的原则,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形状、规格、色彩、内容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其中公益广告比例不低于30%。 第三十五条 广告设施与标识按面积大小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其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规定:
注:a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任一边边长,S指广告设施与标识的单面面积。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严禁设置广告设施: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的;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学校、居民小区(非商住)或其他重要建筑; (三)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灯、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 (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的; (五)利用建筑物屋顶、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设置的; (六)在绿地、河道、湖泊、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设置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建成区不得设置屋顶广告、高立柱广告、大型落地广告以及横幅等户外广告设施;其它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符合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和公益广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各类布幔、气球、气模、节日标语等应按照批准的时限、地点和空间设置,到期及时拆除。 第三十八条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的广告设施应统一规划设置,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不得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沿街建筑物外墙悬挂、张贴宣传品。为法定节日或大型活动张挂、张贴庆祝标语的,节日过后应撤除。 第四十条 公交车、人力三轮车、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第四十一条 店名招牌设置应与所处环境及所依附建筑物相协调,规格统一,外观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功能正常使用,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同一街区或路段相邻建筑物上设置店名招牌,其材料、体量、色彩、照明等应整体协调;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设置店名招牌,应整体设计,店名招牌造型多样化,有特色。 建筑物底层店名招牌原则上只能设置在一层门檐以上、二层窗台线以下;建筑物二层及以上店名招牌宜设置在层与层之间实墙面上,原则上应采用单体镂空字形式;玻璃幕墙墙面不得设置店名牌。 第四十二条 沿街商家可在建筑物底层平行墙面店名招牌下方设置滚动字幕 LED ,宽度不得超过其上部平行墙面店名招牌的宽度,下沿净空高度不小于2米;滚动字幕 LED 应采用单色纯文字显示方式,可用于商家自身服务信息宣传和公益广告发布。 第四十三条 楼宇标识应平行设置在建筑物墙面、屋顶或底层出入口雨棚上方等位置,采用镂空字或镂空图案形式;原则上一幢建筑物不得设置二个及以上名称的楼宇标识。 第四十四条 医院、公厕、银行、药店、彩票售卖点等具有便民公益性质行业可在建筑物底层设置垂直墙面灯箱式店名招牌,原则上设置高度不得超过二层窗户下沿。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资源擅自设置导向牌、指路标志牌等设施,经批准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合理布局;路名牌、街巷里弄牌、楼房幢号、门牌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设置,配套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第四十六条 场地指示牌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道路红线范围内不得设置场地指示牌。 第四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店名招牌、指示牌、楼宇标示等非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等应符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DB33/T700-2008),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形、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第六章 城市道路 第四十八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通畅,便于通行,新建道路提倡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开裂、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及时修复。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疏通,雨、污水不满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除,出现松动、破损、移位、丢失等情况,产权单位应及时修复。 第四十九条 城市道路应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设置盲道、坡道等无障碍设施;盲道铺设应连续,避开非机动车停放位置,无任何设施占用或阻断;坡道坡面应平整、防滑、无反光;道缘石应排列整齐,出现破损、缺失、移位等现象应及时修复。 第五十条 人行道板应铺筑平整、牢固,彩板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应位置正确,设施线形挺直、圆顺,接缝平整。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五十一条 根据道路交通需求,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镇道路范围内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限定停车时间,但不得在盲道及其配套设施所在的地方施划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占用、撤除道路停车泊位。 第五十二条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隔离护栏、安全警示标志、夜间照明装置和施工铭牌,施工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在48小时内清理完毕;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直接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疏通管网、清理路面。 第五十三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粪便、污水,无涂写、张贴、刻画等现象。城市道路应定时进行冲洗、清洗等水洗除尘作业,道路保洁应符合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出现冻雨、降雪等恶劣天气,应及时清除道路积雪、冰冻。 第五十四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作业、加工、堆物、搭建。 第五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设立的销售、咨询、宣传等各类摊点,按规定时间亮证经营、规范经营,按要求配备垃圾筒,收摊后及时清理现场,不得污染路面。 第五十六条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室内车辆清洗以及制作、加工、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 第五十七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道路上运载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密闭运输,运输途中无飞扬散落、滴漏;建筑工地渣土运输车辆运输线路需在指定时间,按公安、综合执法部门指定线路行驶。
第七章 城市水域 第五十八条 城市河道的规划和建设,应当满足防洪排涝、蓄水调水、通航等基本功能要求;不得擅自在河道内设置阻水障碍物,经批准设置的临时阻水障碍物,工程结束后应按规定期限清除,恢复河道畅通。 第五十九条 城市水域水面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第六十条 河道两岸的建(构)筑物及跨岸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积存污物。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违法违章建筑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城市河域(非码头)禁止停泊,码头无违法建(构)筑物。 第六十一条 各类船舶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船舶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冲洗甲板或舱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货物残余、废水、油污排入水域。 第六十二条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闭加盖,不裸露,无飘散物下河。 第六十三条 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化带,水面可按规定设置部分悬浮绿化,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第六十四条 城市水域两侧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食品加工、洗染等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各企事业单位、市民生产生活中产生的污水应接入污水管网进行处理,垃圾、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河道、池塘等水域,城市水域内不得洗涤,无网箱、网簖。
第八章 公共场所 第六十五条 公交站点、各种车辆停车场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第六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道路两侧、公园、广场、公共停车场(位)不得有“僵尸车”停放。 第六十七条 车站、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第六十八条 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生活垃圾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 第六十九条 经申请同意,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第九章 居住小区 第七十条 小区内应在主出入口合理位置设置导向示意牌,并按国家标准设置楼(幢)牌、单元牌、楼层牌、户室牌等地名标志。 第七十一条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消防通道、消防登高面、道路畅通,无违法违章搭建、占路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物;道路整洁卫生,地面废弃物控制标准不低于建设部制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中二级道路卫生质量标准;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七十二条 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 第七十三条 居民饲养宠物和非食用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携宠物犬出户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犬只必须佩戴犬只登记牌及束犬链(绳),并由成年人牵领。 第七十四条 小区内公共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物及违法违章搭建。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无裸露泥土、无毁绿种菜;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七十五条 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及树木、邮箱、电话交接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七十六条 小区内垃圾箱(房)、垃圾压缩收集站等环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七十七条 小区内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本标准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环保、住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七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盐政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主要术语 1.城市容貌: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建筑景观、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 设施与非广告设施、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整体景观。 2.公共设施:设置在道路和公共场所的交通、电力、通信、热力、邮政、消防、环卫、生活服务、文体休闲等设施。 3.主要道路:本标准所指的主要道路为城市主干道及城市出入口道路;主要党政机关所在地道路。主要包括滨海大道、新桥路、勤俭路、长安路、百尺路、环城南路、出海路、河滨路、朝阳路、海滨路、城北路、枣园路、海丰路、海兴路、盐北路等道路。 4.重点区域:本标准所指重点区域为党政机关、学校、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所在的区域。 5.建(构)筑物:建筑物是指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构筑物是指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人们一般不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 6.建(构)筑物附属设施: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临街建构筑物设置的自有或公共的附属设施,包括空调外机、防盗 窗、遮阳(雨)篷及其它附属设施。 7.城市道路:指城市建成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 8.户外广告设施: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的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店名招牌、公告栏、宣传栏、橱窗、标识牌、实物造型等各类广告建筑,包括广告牌、电气、灯光和必要的设备。 9.非广告设施:利用建(构)筑物、户外场所和空间设置的,用于识别建筑物名称及其内部单位名称和信息的设施,主要包括店名招牌、场地指示牌和楼宇标识等。 10.店名招牌: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办公)地借助于建筑物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和位置的文字、 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11.场地指示牌: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经营(办公)地设置的,用于指示单位或组织名称和出入口方位等信息的文字、图案等非广告设施。 12.楼宇标识:设置于建筑屋顶或外表面,用于标示所依附建筑物名称的文字、图案等设施。 13.城市水域:城市范围内的江河、湖泊、人工景观水体等由水体、滩涂和岸坡组成的区域。 相关链接:关于《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的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