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8-00485 | 成文日期: | 2018-07-18 |
文件编号: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有效 |
关于《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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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 2009年9月,县政府印发了《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盐政发〔2009〕51号),为县城容貌的建设管理提供了规范和依据。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的日新月异,原有的标准已无法满足目前县城容貌的建设管理要求。为适应我县城市风格定位和“三优”海盐建设发展需要,规范县城市容市貌的管理,打造“精致、细腻、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需对原有标准进行修订。 二、制订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物业管理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 标准主要涉及城区建筑景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住小区等有关城市容貌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明确了城市建、构筑物建设,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提出了要求,对各类建筑工地的围墙、围挡设置规范进行明确。标准对户外广告规划设置提出了要求,明确建成区不得设置屋顶广告、高立柱广告、大型落地广告以及横幅等户外广告设施,并对城区店招门头设置的位置、规格等提出了要求。标准还对公共场所和居住小区的建设管理提出了管理要求。主要涉及车辆停放、流动设摊、文明养犬、门前三包等内容。 四、施行时间。 本标准自2018年8月6日起施行,原《海盐县县城容貌标准》(盐政发〔2009〕51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海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联系电话:86198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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