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336U/2018-00297 | 成文日期: | 2018-05-02 |
文件编号: | 盐住建〔2018〕72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住建局(人防办) | 有效性: | 有效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16-2018-0001 |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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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建设部8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通知如下: 一、下列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一)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二)重要的公共建设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指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具体范围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建设部86号令)第四条的规定; (三)大中型工业工程。指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规定的大中型工业厂房工程; (四)住宅工程; (五)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地下工程; (六)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七)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工程。 二、除上述明确规定必须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外,是否实行监理,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 三、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配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人数和资格应与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要求相适应。其中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 四、上述关于建设工程监理范围的调整,于2018年5月20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要求为准。 海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8年5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