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4240025561412/2018-00077 | 成文日期: | 2018-02-02 |
文件编号: | 盐政办发〔2018〕10号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 | 有效性: | 废止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 FHYD01-2018-0003 |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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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业企业绩效评价及其结果的综合应用,加快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切实把推动工业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根据浙转升办〔2017〕11号《关于全面深化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浙转升办〔2016〕27号《关于三级联动抓好企业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7〕72号《关于深化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应用的意见》、嘉政办发〔2017〕73号《关于印发嘉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和完善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效率优先、优胜劣汰、转型升级原则,全面开展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进一步完善“退低进高”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扶优扶强,坚持正向激励,强化反向倒逼,推动企业加快发展、转型发展,形成良好的投资发展环境和发展导向,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 二、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全县范围内除电厂和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带有公益性质企业以外,实际占有土地的全部工业企业和实际占用工业用地的工业类非企业生产主体。 (二)评价指标和权数。评价指标及权数按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分别设置。 1.规上企业。为充分体现资源占用产出的综合绩效,根据“突出核心指标、强化重点指标”的原则,规上企业评价指标和权数确定为:亩均税收占3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25%、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占10%、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占10%、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占15%、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 2.规下企业。 (1)占地5亩(含5亩)以上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60%、亩均工业增加值占40%。 (2)占地5亩以下的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占100%。 上述企业的评价指标值取当年数。 (三)指标基准值。为既充分体现优势企业与低效企业间的差距,又避免因差距过大导致失真,各项评价指标的基准值均参照全县规上企业该项指标近3年平均值的2倍左右来确定。基准值根据发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每3年调整一次。2017~2019年执行标准如下: 亩均税收24万元(规上企业与规下企业一致),亩均工业增加值120万元,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1.5万元,单位排污权工业增加值446万元,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4%,全员劳动生产率27万元/人。 (四)加分内容。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将企业实缴税金总额增设为加分内容。具体加分规定为: 1.规上企业:年税收总额超10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1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万元加1分(不足5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2.规下企业:年税收总额超200万元且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企业平均水平的,高于200万元部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不足100万元的按比例折算),最高加30分。 (五)计算方法 为避免因某项指标畸高畸低对绩效评价产生过度影响,对各项指标的最高得分实行封顶,每项指标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确无排放的企业,排污权指标得基本分。各项指标得分与加分之和即为总得分。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上述企业的权数设置、指标基准值、加分内容及计算方法等,用于对全县规上、规下企业的统一评价。 三、分类评价 县“退低进高”办(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建立全县工业企业绩效评价数据库,各项指标数据由县级相关部门负责提供并确保准确性,具体评价工作由县“退低进高”办负责实施,每年评价一次。 根据县级相关部门核实上报的数据,对全县工业企业分行业进行评价,按得分高低排序分为A、B、C、D四类。具体评价分类方法如下: 1.A类——优先发展类。指资源环境效益好、税收贡献大的企业。制革、印染、造纸、化工、电镀、铅酸蓄电池等六大重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除外。 2.B类——鼓励提升类。指效益相对较好,但发展水平有待提升的企业。 3.C类——监管调控类。指效益与贡献相对较差,需进行倒逼提升的企业。不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营行为、相关指标达不到产业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4.D类——落后整治类。指发展水平落后、综合效益差、需重点整治的企业。属于《十六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浙江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指导目录(2012年本)》中的落后产能,以及列入政府指定整治淘汰计划的企业。 按照不同行业亩均税收贡献度分三种情形差别化确定A、B、C、D划分标准。 1.对于行业亩均税收高于全县亩均税收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5%(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15-7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70-95%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5%(含)的企业。 2.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县亩均税收但高于等于50%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10%(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10-65%(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5-90%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10%(含)的企业。 3.对于行业亩均税收低于全县亩均税收50%的行业:A类企业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行业前5%(含)的企业。B类企业为前5-60%(含)的企业。C类企业为前60-85%的企业。D类为综合评价得分排名位列后15%(含)的企业。 四、特殊情形 对有关特殊情形,在进行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时,可按下述规定执行。 1.属于“415”工程龙头骨干的企业;列入上市企业后备库并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2.投产不到两年的新办企业与“小升规”不满两年的企业,可以参与评价分类,但不予列入D类; 3.县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与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两年内不予列入D类; 4.当年度技术改造符合政策(投资主体当年实际投入500万以上或租赁企业合并投资600万以上)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5.“个转企”不满两年的企业及兼并重组不满两年的企业,不予列入D类; 6.租赁厂房用于工业生产的企业并入出租方进行评价(即只评价出租企业不评价承租企业,但承租企业与出租方承担相同评价结果); 7.对亩均税收50万元(含)以上且工业增加值超过1000万元的,或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规上企业,评价时除A类外上升一档; 8.一年内发生1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或受到2次非事故类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发生1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发生2起(含)以上生产安全亡人事故的,直接列为D类; 9.一年内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违规排放等行为且累计受到10万元(含)以上罚款处罚的企业,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 10.占地面积超过20亩(含)的规下工业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等政府扶持类企业除外),评价时除D类外下降一档,占地30亩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直接列为D类。 五、结果运用 在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以政策集成创新为核心的综合施策机制,坚持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拓宽评价结果应用领域,加大评价结果应用力度,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一)建立工作推进与激励机制。一是建立数据采集机制,进一步建好企业税收、用地、用能、用电、排污等基础数据台账。二是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经信、统计、国土、税务、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分别做好相关数据的汇总审核,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三是建立纠偏与公示机制,企业对评价数据和分类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经核实后确有误差的应及时予以更正。企业绩效评价信息应在媒体上公示,提高评价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四是建立评价主体激励机制,将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工作纳入县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企业每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监管,原则上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评价,并按评价得分调整分类,但企业在评价得分确定后一段时间内,因技改等原因,企业效益明显提升,各项指标达到相应类别的,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确认后,可及时调整企业对应类别及差别化政策。 (三)建立要素市场配置机制。充分应用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积极探索建立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的体制机制,着力解决低效用地退出难及囤地圈地等问题,探索增量土地指标按效分配、实行用地弹性年限等方式,优先保障A类企业用地需求,取消D类企业经批准实施的技改项目以外的新增用地。 以要素价格为核心,逐步形成用电、用水、用能、税收等差别化政策体系。 在用电方面,实施差别化电价、惩罚性加价。以上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亩均税收为基数,对D类企业按行业差别征收差别化电价,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1.本行业上年度亩均税收,高于等于上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亩均税收的,对行业内D类企业征收差别化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 2.本行业上年度亩均税收,低于上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亩均税收但高于等于50%的,对行业内D类企业征收差别化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元。 3.本行业上年度亩均税收,低于上年度全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亩均税收50%的,对行业内D类企业征收差别化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4元。 在用水方面,实行差别化水价等政策,大幅提高D类高耗水高排污企业的水资源利用价格,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企业用水每吨加价0.5元。同时对企业超过批准取水量20%(含)以下、20%以上30%(含)以下、30%以上的,分别加收1倍、2倍、3倍水资源费。 在用能方面,实行存量用能分类核定、增量用能有偿申购、节约用能上市交易等办法,重点确保A类企业用能需求,严格控制D类企业用能,着力提高能源配置效率。 1.A类企业。优先保障企业用地需要;支持对落后淘汰企业兼并重组;优先保障用电、用水和新增用能需求;优先保障建设项目新增排污总量指标,享受环境检测收费优惠; 重点保障信贷需求,金融机构在企业信用评级、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中给予优先支持;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2.B类企业。鼓励企业进行土地“二次开发”,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厂房、设备资源实施“零增地”技改,对机器换人等内涵提升类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优先立项(备案);在用地、用能、用水、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实施有序用电管理时给予适当支持;适当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C类企业。支持开展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技术改造;严格控制低效落后产能扩张,除技术改造外,不予核准和备案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建项目;不得增加用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同时提高用能和排污交易指标的价格;实施有序用电时,首先作为限电对象;从严控制信用评级、贷款投放;不得参评年度各项先进。 4.D类企业。不予核准和审批新的投资项目,禁止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竞买活动,禁止D类与D类企业、D类与C类企业及D类与个人之间转让土地使用权;实施差别化电价、水价,由各职能部门按此规定执行;实施有序用电和节能管理时,作为首选对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按节能减排年度计划,提高用能和污染物削减指标,提高用能和排污交易指标的价格;不得享受各项奖励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主动关停淘汰、异地转移,退出土地(补偿政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四)建立D类企业淘汰机制。对D类企业,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依法责令限期整治提升或关停淘汰。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由县“退低进高”办公室具体负责评价实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加强对面上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专职人员,负责本辖区内“退低进高”工作的实施。 (二)完善考核体系。将“退低进高”工作目标任务纳入县委、县政府对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同时加强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考核。县“退低进高”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镇(街道)和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跟踪评价,分阶段对退低进高工作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工作通报。 (三)加大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及时宣传报道实施“退低进高”工作、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方面的工作措施、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镇(街道)在推进中的工作经验、成功案例和好的做法,加大对各镇(街道)实施“退低进高”取得明显成效的宣传报道,形成共识和合力,为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部门联动。县级有关部门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通过结合自身职能,制订出台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增强工作合力。 本意见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深化“退低进高”加快工业转型升级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4〕30号)、《
附件:有关指标说明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有关指标说明
一、占地面积:指年度统计报告期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全部土地面积。对于“一地多企”情况,应把该宗土地上所有租赁企业的调查数据汇总后,归入到该宗土地使用权人,以宗地使用权人作为调查对象;但租赁企业另有土地、评价数据难以分割的,该租赁土地并入租赁企业合并计算。“一企多地”的,则把相应土地合并计算(其他数据也合并计算)。工业用地中已有部分土地改变用途,对工业生产没有发挥作用的,则应扣除改变用途部分的土地面积;若企业占地中包括非工业性质用地,但实际作为工业用途使用的,则非工业性质用地部分应该计入占地面积。 二、实缴税金:“实缴税金”指企业上一年度国税、地税收入的合计数,即为企业公历年度1至12月份国、地税税收(基金)实际入库金额及“免抵调”中视同入库税额。 (一)国税实缴税金: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稽查查补税款、代收(代扣)代缴税款。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企业和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生的政策性减免退库税额和先征后退税额,以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税额,视同企业实缴税额。不包括:个人利息所得税、车辆购置税。 (二)地税实缴税金:包括企业正常申报入库税款、自查查补税款、征管查补税款。具体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指个人合伙、独资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资金。不包括:契税,耕地占用税,代收(代扣)代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在年度统计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化掉的货物和服务的价值以后的余额,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现行调查方案工业增加值采用收入法计算。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四、企业总用能: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和非工业生产消费的各种能源量,包括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作为能源加工转换企业,还要包括能源加工转换的投入量。企业用能总量按等价热值计算。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增加值除以全部从业人员的平均人数。 六、排污权:指工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载的许可排放量,以四类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之和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