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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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18〕1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海盐县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三有”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方案的实施范围是什么? 2018年底前,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特色小镇等符合规划的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模式供地。2019年开始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和其他镇(街道)延伸推广。 三、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事先做评价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特色小镇等符合规划的区域内,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涉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调整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二)事前定标准 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海盐实际,建立海盐县主要产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详见附件2)和海盐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详见附件3),并适时进行修订。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具体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5个指标构成;具体指标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以及拟出让地块的联审意见设置。按联审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时予以公告。各镇(街道)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三)竞拍签合同 “标准地”出让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竞得人与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四)审批优服务 县行政审批中心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县发改局要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要求,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服务。具体“标准地”管理操作按流程进行办理(详见附件1)。 (五)事中强监管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的协调对接,理清投资项目规划、环保、能耗、安全等监管事项和操作细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事后重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人防办)、县水利、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和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对不符合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相关要求的,按合同和协议约定予以处置。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五、解读部门及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电话:0573-860357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