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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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盐政办发〔2018〕10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对照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盐县“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部署,根据《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委发〔2018〕15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嘉政办发〔2018〕43号)等文件精神,积极推进海盐县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三有”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试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会议等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实现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为目标,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导向,把“标准地”制度作为深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抓手,有机衔接“亩均论英雄”改革,撬动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迭代升级,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的有机统一,为奋力推进海盐县新时代“两个高水平”建设、加快实现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化配置。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明晰土地出让的系列标准,以市场选项目、引项目,构建新型招商模式和良好的营商环境。

2.坚持改革降成本。通过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涉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3.坚持亩产论英雄。明确企业投资项目亩均税收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激励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4.坚持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标准地”监管实施制度,强化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特别是开工建设和竣工投产环节的监管,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健全投资项目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三)目标要求

2018年底前,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特色小镇等符合规划的区域内,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按照“标准地”模式供地。2019年以后在上述重点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和其他镇(街道)延伸推广。

二、重点任务

(一)事先做评价

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和特色小镇等符合规划的区域内,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区域环评、涉水影响评价、矿产压覆和地质灾害等区域评价,调整优化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为“标准地”落地提供坚实基础。

(二)事前定标准

根据《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和海盐实际,建立海盐县主要产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详见附件2)和海盐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详见附件3),并适时进行修订。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具体指标组成,其中:基础指标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5个指标构成;具体指标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以及拟出让地块的联审意见设置。按联审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出让时予以公告。各镇(街道)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

(三)竞拍签合同

“标准地”出让后,按规定程序及时间要求,竞得人与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

(四)审批优服务

县行政审批中心要建立“标准地”项目前期辅导服务机制,确保项目精准落地。县发改局要按照一般企业投资项目开工前审批“最多100天”要求,牵头做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基于企业自愿原则,政府代办员可为企业提供无偿全流程或部分审批事项代办协办服务。具体“标准地”管理操作按流程进行办理(详见附件1)。

(五)事中强监管

项目开工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与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的协调对接,理清投资项目规划、环保、能耗、安全等监管事项和操作细则。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种潜在隐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

(六)事后重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县住建局(人防办)、县水利、县安监局、县消防大队、县气象局等部门,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对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相关指标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登记;未通过竣工核验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县经信局牵头,会同项目所在地园区管委会或镇(街道)和县发改局、县环保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能耗标准、环境标准和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达产复核。达产复核合格的,出具达产复核意见书;未通过达产复核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同时,对不符合竣工核验、达产复核相关要求的,按合同和协议约定予以处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分管发改部门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行政审批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负责“标准地”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按责任清单加强监管(详见附件4)。

(二)实行联合奖惩。探索建立“标准地”事前定标准、事中事后强监管的全过程监管机制,不断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履约信用评价。对未按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政策倾斜。同时,将企业履约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披露。

(三)强化评估总结。采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标准地”开展情况、实施效果、企业感受等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情况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政策,并及时总结提炼,逐步将工作推向深入,不断提高改革质量。

附件:1.海盐县“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docx

    2.海盐县主要产业园区投资项目准入标准(试行).docx

    3.海盐县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指标(试行).docx

    4.海盐县“标准地”改革监管责任清单.docx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