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返回上一级>>

关于《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7年本)》政策解读



    一、修订、发布本负面清单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为全面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贯彻落实省政府“最多跑一次”精神要求,积极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新模式,以及全面提升我县工业项目投资准入管理水平,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二、修订、发布本负面清单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一)201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本中,列入限制类、淘汰类的项目。

  (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中,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四)《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五)《关于下放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评权限,提高能评审查工作效率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2〕179号)中,界定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能耗行业。

  (六)环境整治行业、节能降耗重点行业和危化行业,主要为铅蓄电池、电镀、造纸、印染、化工、医药、制革、塑料、废塑料造粒、工业气体、晶硅提纯、水泥、玻璃、砖瓦和其他高能耗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

  (七)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的项目。

  (八)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

  三、本负面清单的主要内容范围是什么?

  本负面清单中包括农林、石化、轻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医药、机械、纺织服装、其他等十个方面114个条款。

  主要内容范围是: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明确列入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三废”处理项目、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的项目;

  2.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能耗行业;

    3.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五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4.铅蓄电池、电镀、造纸、印染、化工、医药、制革、塑料、废塑料造粒、工业气体、晶硅提纯、水泥、玻璃、砖瓦和其他高能耗非金属矿物制品等行业。

  四、2017年本对比2016年本的修订内容是什么?

  (一)负面清单设定依据修订

  1.删除:“(三)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中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

  2.新增:“(三)《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3.更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5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5〕9号)”更新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浙江省2017年本)的通知(浙政发〔2017〕16号)”。

  (二)负面清单推行要求修订

  1.明确清单内项目例外准许的程序要求。“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控制过剩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准入,确有必要的,需经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查并报县政府同意。”修改成“(一)为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引导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控制过剩产能盲目扩张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对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准入,确有必要的,需经相关部门会商并邀请专家论证后,报经县政府同意。”

  2.取消清单发布后的实施过渡期。“(五)本《负面清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更高标准的产业政策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修改成“(五)本《负面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更高标准的产业政策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三)负面清单条款内容修订

  1.新增6条:

  第31条.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的利用激光切割导光板生产工艺;

  第56条.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新建紧固件生产项目;

  第106条.综合能耗低于1000吨标煤的金属热处理的项目;

  第111条.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油性喷漆项目;

  第112条.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2000万元含油性喷漆配套工艺的生产项目。

  条113条. 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喷塑/水性喷漆生产工艺;

  2.修订14条:

  第5条.“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800万元以下的木塑制品”修改成“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2000万元以下的木塑制品”;

  第14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单纯混合或分装类化工项目”修改成“一次性总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化工项目”。

  第26条.“橡胶回收再生利用和再加工项目”修改成“橡胶回收再生利用和再加工项目(医疗、卫生用橡胶制品生产除外)”

  第29条、第30条.“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生产”、“一般塑料板、管、棒材等塑料制品生产”两个条款,修改成“29.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不可降解的塑料制品生产;30.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2000万元含注塑配套工艺的生产项目。”

  第32条.“新建及简单扩大再生产的塑料扣板技改项目(符合就地整治及兼并重组企业项目除外)” 修改成“塑料扣板生产项目”;

  第34条.“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500万元的塑料薄膜印刷生产”修改成“一次性设备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塑料薄膜印刷生产”。

  第68条.“100万米/年以下管桩生产”修改成“100万米/年以下管桩、涵管生产”。

  第69条.“混凝土搅拌站”修改成“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混凝土搅拌站。”

  第74条.“普通石料开采及加工业(拥有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修改成“普通石料开采及加工业(拥有采矿许可证的除外)、人造石材制造业”。

  第101条、第102条.“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或设备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普通加工类服装生产(含服装辅料加工、缝制、绣花、水洗、水磨等)”修改成“101.一次性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普通加工类服装生产(含服装辅料加工、缝制、绣花)”、“102.水洗、水磨工艺”。

  第107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低于1000万元的危险废物的处置项目”修改成“未经规划的危险废物处置项目”

  第109条.“废旧汽车的拆解回收、翻新、改装”修改成“废旧汽车的拆解回收”

  五、本负面清单的具体操作流程是什么?

  (一)对列入本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禁止准入, 确有必要的,需经相关部门及专家会商论证后,报经县政府同意。

  (二)对列入本负面清单的项目不得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

  (三)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人防办)、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把好企业投资项目的设立和办证关。

  (四)本《负面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盐县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2016年本)的通知》(盐政发〔2016〕30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省、市出台更高标准的产业政策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作者: 朱锦

信息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