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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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截止2016年底,我县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93432人,占户籍总人口的24.57%,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1.319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4.1%,养老服务问题日趋严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8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4号)以及上级有关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县镇(街道)养老机构(敬老院)新建、改造、提升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新一轮的养老机构建设工作。 二、总体目标 确保到“十三五”期末,新增床位10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500张以上,各镇(街道)均建有一所形象佳、功能全、质量优、医养结合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提升我县的养老服务综合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 1.规模适度。各镇(街道)要按照不少于辖区内老年人总数的2%-2.6%规划养老服务床位。 2.完善设施。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做到必备设施齐全,合理设置功能,同时内设医疗机构。 3.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政策要求,配足配强专业人员,抓好日常运营管理。 (二)抓好养老机构队伍建设 1.按需配备护理人员。按照标准配备护理人员;年龄保持在40周岁以下、具有护理专业知识等条件。 2.配强管理服务人员。公开招聘管理人员,要求符合年龄4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高、管理经验丰富等条件;要设立社工室,配备专业社工。 3.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现职和新进养老护理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护理员初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达到60%以上。 4.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工资指导价,落实各类补助政策。 (三)加大公办养老机构经费补助力度 1.设施补助。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凡基础设施(土建)符合标准要求的,其补助按照建安投资决算总额的60%予以补助(不包括土地成本支出)。其中财政体制封闭运行的镇(街道)按照45%予以补助(不包括土地成本支出)。 2.星级补助。对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一次性奖励,以后升级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助按差额予以补足;同时给予每年三星级3万、四星级4万、五星级5万的运营奖励。 (四)扶持养老机构多元发展 1.促进民办养老机构优质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并在政策上予以重点扶持。 2.提高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奖补力度 (1)设备补助。对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县财政给予投资主体设施设备投资总额3%的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2)运营补助。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一次性奖励,以后升级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足差额。 3.加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补助。 (1)土地奖励。民间投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指标在县政府统筹指标中优先酌情安排。(盐政发〔2015〕2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已表述) (2)床位补助。对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原有的床位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每床每年800元补助,连补5年。 (3)运营补助。享受原运营补助政策,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一次性奖励,以后升级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足差额。 (4)税费优惠。民办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盐政发〔2015〕2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实施意见》第十四条已表述) (5)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盐政发〔2015〕2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实施意见》第十六条已表述) (6)人才奖补。从事养老护理岗位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岗位补贴。(盐政发〔2015〕20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条已表述) 4.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许可,加强指导监督,规范服务行为;依法取缔停办非法养老机构。 (五)强化防范,确保养老机构工作安全 强化安保工作,配足安保人员,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措施,严防安全事故。 本意见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此意见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