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盐政办发〔20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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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县十五届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放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医养结合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68号)、《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4号)以及上级有关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县镇(街道)养老机构(敬老院)新建、改造、提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全面实施镇(街道)养老机构新建、提升、改造工程,确保到2020年底前新增床位1000张以上,其中护理型床位500张以上,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50张,其中机构床位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新建和改造项目,相关镇(街道)要及时与发改部门对接,在2017年列入前期项目,2018年开工建设,到“十三五”期末,各镇(街道)均建有一所形象佳、功能全、质量优,医养结合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且达到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三星级以上标准,使我县养老机构的整体形象、护理能力、医养融合和服务质量等得到有效提升,为积极应对我县人口老龄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工作 (一)合理规划,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配置 1.规模适度。各镇(街道)要按照不少于辖区内老年人总数的2%-2.6%规划养老服务床位,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就地城镇化建设等政策对本地人口发展趋势的影响,规划好养老机构建设,新建养老机构选址应交通便利,与相关的医疗等单位距离较近,周边有公共服务设施;未建有养老机构(包括养老机构不达标)的镇(街道)和已建养老机构但床位数未达到床位考核标准的,可选择选址新建或在原址扩建,建筑面积要按照《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2号)之规定严格执行。 2.完善设施。养老机构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实行生活区与活动区、生产区分设,“三无、五保”老人与社会寄养老人生活区域相对分离,除生活必备设施外,应设有康复室、阅览室、棋牌室、电教室、医疗室、洗浴室、安全值班室、洗衣房等。附设居家养老日托中心、重度残疾人托养所;厨房、餐厅分设,符合卫生要求;老人卧室必须配有空调、电视机、电话机、紧急呼叫系统等;健身室配有必要的健身设备;卫生间装有无障碍设施;过道走廊设立电视监控,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内设医疗机构。 3.规范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新建后,原则上实行公建民营,要根据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和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有关政策要求,配足配强管理、服务、后勤、消防、安保人员及专业的护理人员和社工;建立完整的岗位责任、民主管理、财务管理、物品保管、安全卫生、膳食管理等规章制度,提高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建立民主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养老服务机构重要事项,协助做好供养工作,检查、监督主任(院长)和工作人员的履职情况;老人入院流程、伙食管理、服务收费、安全工作等方面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执行。不具备条件实行公建民营的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高标准、严要求抓好日常运营管理等工作。 (二)健全体系,抓好养老机构队伍建设 1.按需配备护理人员。切实保障护理员队伍配备,合理配备养老机构专业护理人员,护理员配比应能满足照护老年人需要,严格按照《浙江省养老机构服务与管理规范》(DB 33/T 926—2014)标准配备;专业护理员面向现有养老机构、卫校等护理专业院校和社会公开招聘,要求符合年龄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具有护理专业知识等条件。 2.配强管理服务人员。养老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推进养老机构服务社会化的意识和能力,按照精干高效、按需设岗原则,镇(街道)应选派年富力强、文化程度较高、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经验丰富、热心为老年人服务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要求符合年龄40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和相应管理经验等条件;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设立社工室,配备专业社工。 3.完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对现职养老护理人员素质和技能复训工作,新进养老护理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培训。实施在职护理员教育全员培训,并作为职务晋升和职称评聘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力争到2018年,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初级以上技能等级证书达到60%以上。 4.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工资指导价,完善工资保障机制,落实各类补助政策,逐步提高养老机构工作人员工资保障水平。 (三)加大力度,保障公办养老机构经费 1.设施补助。镇(街道)养老机构进行新(改、扩)建的,建设补助资金根据建设规模,经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后,对新建、改(扩)建养老服务中心,凡基础设施(土建)符合标准要求的:新建和扩建的,其补助按照建安投资决算总额的60%予以补助(不包括土地成本支出)。其中财政体制封闭运行的镇(街道)按照45%予以补助(不包括土地成本支出)。 2.星级补助。对镇(街道)养老机构开展3-5星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活动,民政、财政等部门拟制评定标准,每2年评定一次。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一次性奖励,以后升级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助按差额予以补足;同时给予每年三星级3万、四星级4万、五星级5万的运营奖励。 (四)多措并举,扶持养老机构多元发展 1.促进民办养老机构优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20号)精神,探索建立养老机构多种经营模式,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鼓励镇(街道)养老机构实行公建民营,并在护理员培训、业务指导上予以重点扶持,引导和支持镇(街道)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2.提高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奖补力度。 (1)设备补助。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的设备补助,对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县财政给予投资主体设施设备投资总额3%的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万元。 (2)运营补助。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20号)之规定,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按实际收住人数给予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半失能老人每人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接收本县户籍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参照以上标准予以补助,经费由县财政给予保障。同时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一次性奖励,以后升级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助按差额予以补足。 3.加大民办养老机构补助力度。 (1)土地奖励。优先优惠供应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投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列入县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本着集约节约的原则,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县政府统筹指标中优先酌情安排。 (2)床位补助。对床位数达到200张以上,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县财政在原有的省补县补床位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给予每张床位每年800元补助,连续补助5年。 (3)运营补助。按照《海盐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5〕20号)之规定享受运营补助,同时对首次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养老机构,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15万、20万一次性奖励,以后升级评定为更高星级的,补助按差额予以补足。 (4)税费优惠。民办养老机构通过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5)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6)人才奖补。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民办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月100元、200元、300元、500元的岗位补贴。 4.规范民办养老机构监督管理。民政部门要依法对民办养老机构进行行政许可,并进行指导和监督,规范服务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对无证的养老机构,各执法部门要协同配合,通过取缔停办、整改审批、规范改造等疏堵结合的方式,依法予以解决,并有效做好在院老人的妥善分流和安置工作;各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民办养老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强化防范,确保养老机构工作安全 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安全保障工作,要增强养老机构主体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强化安保工作组织和经费保障,加强安全设施建设,配足安保人员,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落实各项措施,严防各类案、事件发生。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全覆盖的养老机构安全防护体系,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加强监督指导,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各镇(街道)要和辖区内养老机构签订责任书,并列入考核内容。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镇(街道)养老机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县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人防办)、卫生计生局、消防大队、各镇(街道)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完成养老机构建设目标的第一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统筹协调本地区养老机构建设工作,定期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结合本区域养老机构建设现状和发展需求,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加大投入。县发改、民政、财政、国土、住建、卫计、消防大队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在机构布局、设施建设、经费投入、医养结合、资金保障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确保各镇(街道)养老机构新建提升计划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精心组织实施。各镇(街道)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县政府对各镇(街道)养老机构新建、提升计划的统一部署,扎实有效地推进工作任务的落实;要立足实际,针对本镇(街道)养老机构服务相对滞后的现状,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加快推进镇(街道)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提高养老机构收住社会老人的能力,不断满足社会老人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要统筹安排相关资金,合理选址,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机构,明确时间节点,精心组织,倒排时间进度,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切实解决制约养老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强化监督管理。镇(街道)养老机构(敬老院)建设工作将纳入县政府对各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县政府定期组织进行专项督查,提高工作实效,确保任务完成。未能完成任务的镇(街道),按每张床位20万元的标准上缴统筹建设资金。 (四)完善准入条件。建立支持养老机构发展的公共财政投入机制,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逐步实现投资运营主体多元化;社会资本有意向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优先支持其建设,进一步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制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的准入条件,制定养老机构的星级评估办法,研究针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机构的运营评估制度。 本意见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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