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4240025561412/2017-00365 成文日期: 2017-07-12
文件编号: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废止

《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意见》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 2017- 07- 12 15: 33
  •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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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的简称。

  二、基本原则:坚持完善基本经营制度、依法自愿有偿、因地制宜规模适度原则。

  三、流转方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农户可自主流转,也可委托流转。土地流转后,应由流入方自主经营,严禁以任何名义分包给任何其他人经营。

  四、流转期限:最长不超过二轮承包期(2028年底)。

  五、流转奖励:经认定,对当年以村(社区)为单位新增流转土地100亩以上,且单个主体流入面积在30亩以上,流转期限10年(含)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2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到期后继续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或流转至二轮承包期满的,按100元/亩给予村(社区)一次性奖励。

  六、准入审核:镇(街道)建立由县、镇(街道)农技人员和村(社区)相关人员组成的评审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对流入方资金实力、生产经营场所、生产技能、设备、管理经验、经营人员等方面进行准入审核,并填写《海盐县土地流转准入审核表》,根据评审组审核意见办理土地委托流转手续。本意见发布前,农户已与村(社区)签订委托流转合同,并已由经营主体经营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流转手续(风险保障金按新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七、适度规模经营:在县域范围内流转经营总规模控制:粮油种植按评审组审核确定的A、B、C类别,分别在1000亩、500亩、300亩左右(上浮最高不得超过10%);蔬菜种植初次流转的在50亩以内,已具有种植5年以上经验的在100亩以内;林果种植的在100亩以内;食用菌种植在20万平方尺以内;其他特色产业根据实际情况由县、镇(街道)共同商定。

  八、指导价格:原则上我县土地流转指导价为500斤/亩·年晚粳谷,按县粮食部门公布的晚粳谷收购价进行折算。县农经局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各镇(街道)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出台本地土地流转指导价。

  九、风险保障金:县、镇(街道)两级财政各按上年新增(不含到期后继续流转的)土地流转面积50元/亩的标准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村(社区)按县财政土地流转奖励资金的30%标准提取。新签或变更经营主体的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由经营主体按年流转费的50%,但不低于300元/亩的标准向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十、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管理网络,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全面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备案和登记制度,实行统一规范的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根据年终评选结果,对各镇(街道)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分别给予2-4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十一、就业保障:承包土地全部流转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大龄人员(男55周岁、女45周岁以上)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经镇(街道)证明、县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发放《就业援助证》,按盐政办发〔2009〕94号文件规定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农户承包地全部流出并期限10年以上的,在土地流转期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照无地居民缴费标准缴费的,经镇(街道)审核,可享受无地居民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所享受的参保补贴,土地流转后不再作调整。

  十二、创业引才:对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农林类中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大中专毕业生,新增连片流入面积在5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享受《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盐政办发[2009]65号)的有关激励政策,并在科技项目申报、立项上予以倾斜。对直接从事种养业的规模经营主体引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三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一年以上的,参照《关于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和创新团队建设的若干意见》(盐委[2010]10号)给予规模经营主体有关激励政策。

  十三、纠纷调处:建立健全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解决制度和工作体系,形成“镇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化解机制。

  十四、流转退出:土地流转各方在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时,应明确约定流转退出条件。土地流转后因土地征收、自然灾害或意外原因等造成经营主体无法继续耕作的,按合同约定应终止合同。出现土地抛荒、违反用地政策、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支付土地流转费用,经流出方提出整改意见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改正的,流出方按合同约定可终止合同,并可不再返还风险保障金。在流转期间,因经营不善或其他特殊原因不愿再经营的,在征得流出方同意后,可终止合同,根据约定可扣除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

 

 


来源: 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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